“红头文件”是否可以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
“红头文件”指的是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其中,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目的是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让行政行为有“法”可依。
所以,很多普通百姓都会认为,政府出台的文件应该都是正确的,都是要遵守的。但实际并不是这样,很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出现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
在征收活动中,地方政府也会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其中很多内容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进行了限缩。比如,拆迁方用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正常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立法精神,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因此,“红头文件”也未必都合法。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认为拆迁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做呢?
其实,规范性文件违法与否不仅关系到该案件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更关系到对今后其他相对人权益的保护问题。被拆迁人有权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那么,被拆迁人什么时间可以提出审查申请呢?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同时,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请求提出的时间实际上有三种情形:一是在提出对行政行为起诉的同时;二是在起诉后至开庭之前的这段时间内提出;三是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但必须有正当理由。
是否需要提出要审查的具体条款?
被拆迁人在提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请求时,是否需要提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条款,《行政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这里只是规定要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而审查对象也没有明确就是具体条款。按照这个规定,指明具体条款并非是提出附带审查请求的必然要求。也就意味着,只要提供了明确的文件名称即可,具体要审查哪一个条款,则在审查过程中再做决定。这似乎是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的做法进行了纠正,也减轻了被拆迁人提出请求时的负担,这应该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相符的。
法院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法院会从以下情形进行审查哪些文件属于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
3、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是否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5、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除法院审查以外,有关部门亦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方式。主动审查是指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动开展的审查工作。被动审查是以某些国家机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为前提的。在征收活动中,被征收人可以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这种情况下,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先行研究(初审),必要时才进入正式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