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法官枉法裁判?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通过以上关于枉法裁判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枉法裁判罪的构成是有严格标准的:第一、枉法裁判罪要求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如果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则会构成徇私枉法罪等其他犯罪;
第二、构成枉法裁判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裁判结果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故意为之;第三,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也就是法官为了达到一方的裁判的目的,而违法作出不公正的裁判结果;第四,客观方面存在枉法裁判的结果,也就是造成了错误的裁判;第五,具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也就是说,由于枉法裁判造成了严重的结果。上述要件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换句话说就是,枉法裁判罪应把故意违法和枉法裁判结果及情节严重相结合。枉法裁判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徇私枉法; ……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枉法裁判的救济对于枉法裁判行为引起的错误裁判结果,可以采取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办法寻求救济。当事人认为构成枉法裁判的,可启动纪检监察程序或刑事举报程序寻求帮助。
1、纪检监察程序。针对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可以向裁判法官所在法院或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各级法院设有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举报网站,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还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院长举报。除了向法院内部举报外,还可以向该法官所在法院同级的纪委或人大举报。
2、刑事举报程序。枉法裁判行为若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可以向法官所在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举报,由控告检察部门移交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办理。向检察院举报法官构成枉法裁判罪时,应携带相应的证据材料:枉法裁判的事实书面材料、枉法裁判所形成的裁判文书、枉法裁判的证据材料(包括错误材料、正确材料),有时还包括法官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或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据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收集相关材料,查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申诉、举报案件,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 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督办。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一百六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中心;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举报中心应当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举报中心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应当在收到侦查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回复文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经举报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退回举报中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 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