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的财税处理
二、土地价款抵减的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房地产企业如果取得的是“毛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只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大市政配套费。但还可以扣除房地产企业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需要凭借《政府拆迁公告或会议纪要》、《拆迁协议》、拆迁方支付凭据、被拆迁方收据和身份证明或评估报告等资料入账,在计算销售额时差额扣除土地价款;支付的土地前期开发费用,需要凭借建筑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计算抵扣进项税款。
房地产企业如果取得的为“净地”,就不会发生拆迁补偿安置费和七通一平等费用,所以,“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为土地出让金。房地产企业可以凭借财政票据入账,在计算销售额时差额扣除土地价款。
需要注意的是:大市政配套费虽然是计入受让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但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抵减土地价款并不包括大市政配套费。
三、土地价款抵减的计算方法。土地价款并不是一次性差额扣除的,而是随着销售比例逐期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18号)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 ( 1 9%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四、差额扣除账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允许抵减的土地价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来源: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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