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职申请邮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8日,罗某与A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销售。2018年8月27日,罗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该协议约定罗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为B公司,B公司认可罗某与A公司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当日,罗某与B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销售。
2019年7月3日,B公司与罗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罗某不同意。2019年7月9日16时15分,罗某的办公系统账号收到一封发送给B公司人事专员的邮件,该邮件写明“现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请公司批准”的字样。2019年7月9日16时41分,罗某的办公系统账号收到人事专员邮件,该邮件称,“您的离职申请已经审批,请及时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7月9日18时,罗某通过办公系统账号向人事专员回复邮件,“个人并未申请离职,人事专员私自登录本人办公系统账号提交离职申请,已严重侵犯本人权益。”同时,罗某向其直接领导祁某反映自己并未在办公系统中提交离职申请。
2019年7月10日,罗某的办公系统账号被B公司关停,B公司让其办理工作交接。2019年7月13日,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654.72元。
争议焦点
1.B公司是否应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若B公司要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其年限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B公司应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案件评析
1.B公司应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案中,B公司主张罗某已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的邮件,故应属罗某主动离职,但罗某则主张该离职申请邮件系人事专员私自登录其办公系统账号提交,而非本人真实意愿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申请人以个人原因辞职,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正常情况下,趋利避害是人之常情,罗某不同意B公司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又选择自行离职,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对罗某主张辞职信非本人提交的主张,仲裁委予以采纳。2019年7月10日,B公司关停罗某办公系统账号并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应属单方解除与罗某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B公司与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系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B公司应向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2.B公司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罗某到A公司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018年8月27日,罗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议中B公司认可罗某与A公司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该劳动合同变更协议表明A公司、B公司、罗某三方协商一致,即,B公司亦认可罗某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B公司支付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罗某到A公司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