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主,您的律师函已收到,谢谢关注汇商!

贴出律函向黄教主道歉!

万万没想到!黄晓明教主也关注了外汇行业领先新媒体—“汇商传媒”的微信公众号(ID:forexpress123),甚有“受宠若惊”之感。然而,看到黄教主委托律师寄送过来的“律师函”,转而惶恐地不知所措,又遑论受宠若惊之感。您说我们这么一个“迷你型”公司,要是被您告了,恐怕……不敢想!让我找个角落哭一会……

鉴于此,我们删除了这篇转载于“新财富杂志”的文章《黄晓明代言P2P公司出事了,可能坐牢?!oh my Angelababy 咋整啊!》的不实报道,对黄晓明先生造成的伤害表达诚挚地歉意,并将对4月9日当班编辑做出严肃处理(开除……开除……开除……这两个字就像一万只草泥马在心中奔腾……)!

古代名人代言广告,多数是他们信手拈来、即兴而作成人之美的作品,中间没有利益纠葛,没有渴望回报,有的是一颗颗善良的心、一份份爱民之意,才留下一段段到今天还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佳话。

如今,在中国,“明星代言”一直是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名人之所以成为名人,比常人更具有号召力、蛊惑性和欺骗性,一些企业(金融公司)正是基于此,不惜一郑千金请名人代言。希望我们的明星们多多学习广告新法,以后代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可要长点心!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当下,术业专攻似乎早已落伍,名人仿佛个个都是“上知天文地理,下知经济哲学”的无所不能的“降世神通”。他们可以随心所欲、信口开河,只是苦了那些追随的“粉丝”。名人在代言时,是否也该珍惜一下自己的羽毛,仔细掂量一番言语措词,溢美之词尽可能在可允许的范围内,别闭着眼睛胡吹乱侃。

汇商君此刻犹如……“躺着中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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