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管理人在破产评估中的注意点

本文作者:苏伟,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公勤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联合体资产组组长(文末有介绍)

管理人在破产评估中的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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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会涉及到政府、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面利益冲突和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需要管理人去相应解决,情况复杂、法律、政策性强。破产清算评估在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思路和评估方法上与其他资产评估都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是为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有效公平的依据。资产评估不是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依据的唯一途径,只是方法之一。管理人可根据不同的破产项目、不同的破产财产类型而选择其它的方法,例如专业机构/相关单位询价、周边市场价格、账面记载成本价等,但必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债权人表决同意。

关键词破产,破产清算,破产评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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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

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程序与其他情况下的资产评估程序有所不同。企业破产一般是因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从而由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无法偿还债务的一项法律裁决。企业破产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申请,在法院下达破产裁决后,按时组成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然后进行资产处置。

因此,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委托方一般应为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由于企业的破产程序是法律程序,由法院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的一切程序都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而破产管理人作为评估委托方,有利于破产程序与资产评估业务的衔接。因为资产评估数据资料一般是由破产管理人清查核实后提供的。并且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及时与管理人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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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评估的基准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破产宣告,是法院对符合破产条件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所作的法律方面的确认,是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前提。只有经法院审查确认债务人已具备法定的破产宣告条件,并依法宣告其破产,破产企业才能进入清算程序。所以破产企业评估基准日应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并发布公告日为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院受理企业破产至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需历时数月以上,到法院正式裁定企业破产时间就更长。所以一般采取提前进行破产程序。从法院受理破产并公告日起,法院确定管理人后立即进驻破产企业并接管企业财产,提前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待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立即处置破产财产,清偿债务。提前进行资产评估有利于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可大大缩短破产过程,减少财产损失和清算费用,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破产清算评估以法院受理破产日为评估基准日。
《破产法》中还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等业务的职责,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如果那些未履行合同得到履行,则势必会使破产裁定日的资产或债权债务发生变化。
实际操作中也有评估基准日在法院受理破产日之后,对外投资股权的评估,如果对外投资是一家持续在经营公司,因为评估股权需要公司提供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而这些日期不会和破产受理裁定书日期相同,此时管理人一般会以受理破产裁定日之后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管理人以评估公司实际进场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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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目的和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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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目的

管理人应在受托方(评估机构)评估业务约定书中确定,为管理人提供评估基准日有关财产的清算价格和债务的核实额,为处置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提供依据。
关于评估目的,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1: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与破产财产是两个不同范围的概念
2:评估对象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而不包括债务。
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已设定抵押且抵押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按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
1:企业破产法中,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2: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所以,在进行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行使抵押权,以获得优先受偿。即该抵押的财产不再属于破产财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而直接优先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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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范围应根据评估目的确定

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
1:截止评估基准日,产权归属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管理人都应纳入清查核实范围。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规要求评估机构,划分财产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2:截止评估基准日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财产使用权、租凭权、抵押权、取回权、求偿权等,管理人都应列入评估范围,要求评估机构予以披露。
3:已设定抵押的财产,不论抵押权人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应将评估结果与抵押债务相等部分单独列示,评估结果超过抵押债务部分管理人应列入破产财产。
4:按破产法规定,截止破产受理日,破产企业财产中涉及诉讼、裁定及尚未执行终结的财产,被行政扣押、查封的财产,管理人均应列入评估范围,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5: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前6个月内非法转移的财产、放弃的财产权利,管理人均应清理纳入评估范围。对在此期间非正常降低价格出售的财产,凡能追收差额或退还财产的,应按正常售价计算的差额列为债权或列为外存财产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形及评估值。
6:国家统一安排的拆迁项目涉及的尚待拆迁的财产,其中可搬迁的财产,应列入评估范围;不可搬迁的不动产应从破产企业财产中剥离,不列入评估范围。被拆迁的财产所对应的补偿财产及补偿资金均应列入评估范围。以上拆迁财产及补偿财产中按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用于职工住宅和其他职工福利设施的部分,应予剥离评估人员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剥离的依据、方法及金额。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列入破产清算的财产如:非破产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划拔国有土地使用权、职工住宅、学校、幼托园(所)、医院等福利设施、原则上不应列入评估范围。但管理人可根据破产预案(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定,没有必要续办的福利设施并能随同其他财产一同转让或单独转让的,应列入破产财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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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方法

通常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做为评估的主要方法(一般为市场价的七折至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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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有效期

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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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开炫公勤破产管理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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