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一敌八,拿刀将人捅死,这是防卫过当吗?法院给出了解释
去年5月份,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一年轻男子王某带领8人持有凶器来到一家酒店,敲门后与吴某(16岁)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吴某一人敌不过八人,随手拿刀捅死一人,轻微伤两人……如今,法院判决来了!
前不久,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时检察院与辩护人发表了不同意见。检察院认为,王某等人持有刀具,擅自闯入酒店找女孩刘某,因为敲错门被另一房间吴某瞪眼。王某不服瞪眼对吴某围殴,并以人多势众,对吴某大打出手。虽然王某当时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但对于束手无策的吴某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恐惧万分。无奈下,吴某随手拿刀砍向一人,并将周围围攻的人划伤。这种情况下,吴某虽然有防卫的意思,但是导致一人死亡,多少轻微伤,属于防卫过当。检察院还要求,吴某导致一人死亡,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可以减轻处罚。量刑幅度可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吴某与王某等人八人撕打,是出于王某的挑衅,王某找女孩刘某未成,便以吴某撒气,带有凶器围殴吴某一人,危害性极大。如果吴某不采取防卫手段,很可能自身生命难保,后果仍然不堪设想。王某等人殴打吴某时,虽然没有直接凶器,但是吴某面对的是众人包围,此时吴某随手拿刀砍向袭击他的人,也是为了自身权益不被侵犯,尤其是生命权益不被侵害。吴某不是黄飞鸿,没有那种适可而止的能力,难以把握停止打击的尺度,情急之下只能胡乱挥刀,目的就是保护自己。在过程中,吴某始终抱着头部,防止对方砍杀自己的要害部位。但根据现场证人及监控显示,仍有他人拿着柴刀准备砍杀吴某。吴某随时都有生命危险,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理所当然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所以辩护人认为吴某持刀致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最终,安福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吴某10年有期徒刑。判决下发以后,吴某等辩护人认为不合法,准备提起上诉。但是,检察院也认为量刑过重,正准备提出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行凶做了界定,未使用凶器或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害危及他人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急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面对不法侵害时,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员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有人死了,但也不能搞谁死谁有理的司法和稀泥现象。16岁未成年人面对8人围攻的场景,无法预测每一步法律后果,只能以保卫自身安全角度考虑下手还击。这种行为应该认定正当防卫比较合理,可以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的坏人,给老实人一个保障。据说检察院已经提出抗诉,但被告人希望以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不是量刑过重,可以减轻处罚。期待司法部门给予重视,还人以公平正义,让更多人知道什么是正能量,什么场合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屈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