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新中国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全)
历史,文化,考古,收藏;
民俗,古建,风土,文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对不可移动文物所核定的最高保护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国务院所属的文物行政部门(国家文物局)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者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原则为:价值优先,突出强调文物在中华文明中的标志性地位和全国性意义;突出重点,以完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结构、填补空白为主;确保质量,坚持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
1950年,我国颁布了《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和《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
1953年颁布《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等一系列法令,以保护文物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及历史革命文物。
195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各地提出保护单位的名单并将之公布。各地随即开展了文物普查工作并陆续公布“文物保护单位”,这便是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
1958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将各地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汇编成册,内部发行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汇编》,并结合已有的研究基础,草拟了第一批全国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名单。
经过各地的反馈以及多次研讨,1961年3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180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上图苏州园林中的四个字,
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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