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聘请财务顾问,约定给1%股权激励,股权没给,被索赔估值的1%即600万元,合议庭会怎么看?

案例|聘请财务顾问,约定给1%股权激励,股权没给,被索赔估值的1%即600万元,合议庭会怎么看?(2021)沪02民终623号

智蕙林公司作为甲方与汲渊公司为乙方签订《投资者引进财务顾问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充当融资顾问,甲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以及1%的股权激励。之后,双方发生争议,乙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按甲方整体估值6亿的1%即600万赔偿损失,一审没有支持原告乙方全部诉请,原告上诉到二审,二审审理后,认为:

第一,《投资者引进财务顾问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智蕙林公司对汲渊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支付1%的股权激励,并在收到第一次交易款相应金额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签署股权协议。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当事人通过磋商,虽有订立股权转让的意向,但对于转让的具体事项需要在将来一定时间内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进行确认,故该条约定符合预约合同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原告可以请求智蕙林公司承担预约合同项下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现有证据仅证明汲渊公司协助融资了600万,但是离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尚有距离,且汲渊公司认为该股权激励支付没有任何融资数额条件,违反一般常理。现汲渊公司仅为智蕙林公司引进了600万融资款,按其主张要求智蕙林公司支付600万元股权折价款,明显有违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因此,一审结合上述实际情况,酌定智蕙林公司向汲渊公司支付股权激励部分对应的违约赔偿60万元,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二审遂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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