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民事案由规定的适用之合同、准合同(十二)
8月23日
买卖合同是指岀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又分为以下8种: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特殊买卖合同。
2.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选定货物样品后,双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的特殊买卖合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即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定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4.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是指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通常是价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
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投标人通过投标发出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作出承诺或再经磋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
6.互易合同:就是以物易物,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互相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我国外贸实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为外贸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
8.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包括网络购物平台、电视购物等直接形成的买卖合同,也包括借助计算机、座机、手机等信息网络终端形成的买卖合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相较于传统买卖合同具有开放性、直接性、无纸化的特征。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0日,A贸易公司(出卖人、甲方)与李某(买受人、乙方)签订《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型号为AXXXXXX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乙方向甲方确认,乙方已经根据自己的需要就分期车辆的制造商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了调查,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定分期车辆的制造商,其选择过程并未依赖甲方的技能和指示,乙方同时确认分期车辆的名称、型号、技术性能、数量、技术水平以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以及价格条款、交货期、运输等所有事项;车辆的交付:…分期车辆验收合格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分期车辆验收单》,分期车辆验收单记载的验收日期为乙方完成交付的日期;乙方验车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随车文件,即为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交付之时起,该车的风险责任由甲方移至乙方;分期款:首付款210,000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首付款包括首付车款、履约保证金、保险费、手续费、公证费等;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按月还车款16,700元,还款日期定为每月25日前,逾期不交每日按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交款顺序为先违约金,后车款;乙方迟延付款7日内,即视为丧失履约诚信和履约能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及违约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车辆,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分期车辆的所有权:本合同中购买车辆分期付款的期间内,分期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以第三方名义办理车辆档案手续,所涉费用乙方全部承担;分期车辆的保险:由甲方代为办理的保险期限仅限于交车之日起2年以内,代为办理保险到期后由乙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违约责任:乙方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在本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内未能还清全部车款本息的,本合同自然延续,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向甲方交纳分期车款本息及各种费用,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一切手续;同时,甲方为维护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后附《分期付款合同关键页》,以表格形式列明了分期付款期限为30个月,分期支付周期2.5年,分期物购买价款711,000元,欠款金额501,000元,分期利率12‰,每期还款16,700元,首期付款合计210,000元,违约金:按预期未付分期款及其他款项的日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支付日期:本合同约定以每月25日为分期付款日;分期付款合同总额(首付款+每期付款额)711,000元等内容。李某在合同落款买受人处签名、捺印,A贸易公司在出卖人处盖章确认。同年3月20日,A贸易公司向李某交付车辆,李某在《分期车辆验收单》和《分期车辆接收明细表》落款买受人处分别签名、捺印。2017年3月20日,A贸易公司(债权人)、李某(债务人)、王某(担保人)签订《欠据》,载明“今有李某因购车向A贸易公司购买车辆欠款人民币501,000元整,欠款种类为现金,欠款日期为2017年4月25日,还款日期为2019年9月25日前,按时分期偿还清欠款及其他费用共计501,000元整。特立此据为凭王某自愿为债务人上述欠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李某在合同落款债务人处签名、捺印,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同日,A贸易公司(债权方、甲方)、李某(债务方、乙方)、王某(担保方、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认可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的期内,共欠甲方本金加各种费用共计501,000元,按照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每月25日支付16,700元,直至还清所欠甲方全部的欠款;乙方每月付款时,甲方开出收据交付乙方,上述收据的保管处理权限归甲方,该收据用作证明乙方偿还当月欠款;每期欠款应当按期缴纳,当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到期欠款及各项费用时,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款项违约金,逾期一天按逾期未还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在还款期内,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超过一期未按时归还欠款,且经甲方催告后七日内仍不履行的,即视为乙方丧失履约诚信和履约能力,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收回全部欠款本息及违约金,乙方对此无异议;丙方自愿为乙方在买卖合同项下向甲方形成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在乙方超过一期未支付欠款及利息时,甲方可要求丙方代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欠款本息及违约金;担保范围除主债务外包括违约金、实际损失、主张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因追讨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丙方违反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欠款本息总额的29%违约金。A贸易公司在合同落款甲方(债权方)处加盖印章,李某在乙方(债务方)处签名、捺印,王某在丙方(担保方)处签名、捺印。同日,A贸易公司(债权人、乙方)与王某(担保人、甲方)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愿意作为保证人为债务人李某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除主债务外还包括违约金,实际损失,主张债权的差旅费,律师费等因追讨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保证期间: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A贸易公司在合同落款乙方处加盖印章,王某在甲方处签名、捺印。以上合同签订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车款,剩余车款至今未付,王某亦未向A贸易公司就李某的欠付车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A贸易公司与李某均认可李某已支付编号《分期付款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车辆的首付款210,000元,并陆续支付分期车款共计235,855元,剩余分期车款265,115元未付。另,A贸易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3,685元,并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李某、王某名下价值326,459.59元财产进行保全,产生案件申请费2,152.3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A贸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欠付车款265,115元,违约金暂计22,291.45元(至实际偿还日止),律师费13,685元,担保费1,000元,保全费2,141.59元;判令王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1.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A贸易公司车款265,115元;2.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A贸易公司违约金22,291.45元;3.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A贸易公司律师代理费13,685元;4.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A贸易公司案件申请费1,000元;5.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A贸易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41.59元;6.王某对上述五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第一,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李某认可其在履行与A贸易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但认为其违约情形并不严重且A贸易公司在其违约后已自行收回车辆,李某不持有车辆,不应再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李某与A贸易公司签订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当依约确定违约责任。A贸易公司依约向李某交付了车辆,李某应当按时足额向A贸易公司支付购车款,但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逾期付款即违约情形,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纠纷发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且李某另案提起诉讼向A贸易公司主张因A贸易公司自行收回车辆造成的损失,表明双方均没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对双方仍然有效,且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欠付车款与收回车辆造成损失相互抵消的情况下,A贸易公司是否收回车辆、何时收回车辆以及收回车辆是否给李某造成损失,均不免除或减轻李某的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尚不论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A贸易公司自行收回了案涉车辆,即使A贸易公司在双方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收回案涉车辆,对于收回车辆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李某亦应另案主张,且李某已经就该主张提起诉讼,由此,李某关于A贸易公司已收回案涉车辆且给其经营造成损失,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
第二,李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
双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外还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同时,甲方为维护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拍卖费等)由乙方承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李某向A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保全案件申请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李某关于其不应承担违约金、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
三、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尚未支付全款即破产的,出卖人该如何申报债权?
1. 在所有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前,标的物虽由买受人占有,但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买受人在尚未支付全部价款前即破产的,买受人的管理人对是否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合同享有选择权;
2. 对于出卖人而言,如管理人选择解除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出卖人应归还全部价款,同时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如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则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且剩余未支付价款属于共益债务,应全额清偿;
3. 如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对于买受人破产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价款是否属于共益债务,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从出卖人支付交款的连续性、整体性、不可分性角度出发,认为买受人破产申请受理前应支付的价款亦属于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