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精神障碍女子与医生争执后跳楼身亡,法院判医院赔偿21万余元
近日,法院公布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认为女子张某的自杀应由其家属负主要责任,医院承担30%责任。
经查,张某于1991年因工受伤,被诊断为颅脑创伤所致的精神障碍、颅脑创伤后癫痫,并被认定为叁级伤残。
2016年,张某工伤治疗定点医疗转至平安医院,此后她多次在平安医院就诊。期间,张某因诊疗与院方多次产生争执,并多次报警。
2020年4月10日,张某再次到平安医院就诊,当日16时许,张某因与医务科人员发生争执再次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张某交予其子照顾。张某儿子安顿好张后前往五龙派出所报警,称其母被医务科人员殴打,因医务科人员已下班,无法调查取证,民警告知其子下周一带着张某前往平安医院进行现场辨认。
其子表示同意并离开派出所,与张某一起回到病房,且此后一直未离开医院。
23时04分,张某离开病房乘坐电梯独自到内科五楼事发地点。23时06分张某儿子离开病房找寻其母,发现其已坠楼身亡。事后经有关机关调查认定为自杀身亡。
张某儿子称,是因为院方医务人员打骂张某才导致其羞愤选择自杀,所以应由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医院表示,为防止患者存在精神类疾病或有自杀等倾向,医院已经提前告知患者家属要不间断持续陪同,是张某儿子未尽到陪护义务,所以应由家属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医务人员有谩骂或殴打张某的行为。况且死者是自杀,是主观上选择对自身生命权的放弃,对死者的死亡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此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即使张某曾被诊断过精神障碍,在其出现一定的精神状况时,也应是其家属即监护人承担主要监护义务。
但是,平安医院没能及早的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没有对张某进行特殊注意、重点关照,也未将其转入更具专业性的精神专科医院,对于具有专业医学理论和技能的医院来说,对该极端事件的发生还是有一定责任的。综合上述观点,平安医院对于张某的死应承担一部分责任,考虑死者为工伤职工及平安医院为工伤职工定点医疗医院和本案具体情况,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角度,平安医院对于张某的死应承担30%责任。
最终,法院宣判平安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112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