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要点)

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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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罪轻辩护要点)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定性: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罪轻情节

1.【初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从犯地位,本案中被告人的一切涉案行为均由XXX安排,并接受其指令,同时其工作报酬也由其支付,只起到上传下达作用,对主要事实并不清楚,在公司主要担任后勤等辅助性工作,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

3. 【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认定其为“视为主动到案的自首”,根据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继续作案而非等待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根据本案情况可以得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并未逃走,也非客观不能逃,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

4. 【主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社会经济大环境下,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不熟悉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且非法集资参与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存在风险并涉嫌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对涉嫌犯罪结果的发生和程度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认罪悔罪】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和追赃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挽回经济损失,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未公开宣传】被告人未作公开宣传,客户来源主要靠亲友推荐口口相传,从未用短信群发或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7. 【社会责任】近几年,社会中非法集资成风,屡禁不止,有关机关监管不力导致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频发,在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初期,没有受到任何监管机关的提示和处罚,导致违法时间拉长金额增大,大量客户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也对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和后果起到推波助流的作用,所以社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被告人。

三、酌定情节

1.  【全家涉案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本案被告人全家涉案,父母均已年迈,案发后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几度住院治疗;需要有人照料,被告人悔罪深刻,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2.  【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本案被告人膝下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子女年幼正需要母亲的照料,母亲的长期缺失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极其不利,被告人虽有罪,但孩子无罪,被告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也请法庭考虑到子女的成长情况,从轻酌定。

3.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建议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轻处罚。

四、 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社会条件及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XXX人民法院

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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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仅供参考,由于个案差异不同请勿照搬硬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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