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十,大化小使用小微政策是否更有利

齐哥说

一变十,大化小使用小微政策是否更有利

问:某上市公司高层咨询,我们上市公司的一家孙子公司为了要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降低公司税负,计划将他的10家分公司改设立为他的子公司(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几乎一致),并再新设几家子公司,这样的话,以前的总分公司汇总申报所得税模式改为总公司、子公司单独核算、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模式,就能享受到上述税收优惠了。请问这样操作的可行性、合理性上如何拿捏?

答:从税务上来说,确实可行的;

从内部控制来说:

1)所有的分公司变成了子孙公司后,按《公司法》的规定,这些独立的公司是(1)财务独立、(2)业务独立,他们的公章盖出去都是有效的,从此脱离了母公司的监督,如果已经且确信可以做到监控,当然就不足忧虑;就内部牵制来说,业务范围如何不相互侵犯,是否都有足够的会计审计能力,是否编出的财务报表都符合规定,是否人事任用不会变成都是关系户……

2)变成这么多的子孙公司,每一家都需要独立做财务核算,是否都有足够的财务会计人员,这些人员对变化迅猛的税务法令是否都能及时反应,也就是说,独立出去后,节省了部分的税负,但会增加多少的运营经费,还是要仔细核算并评估一下;

3)上市公司一元股利造就股市效应给股东大众、员工带来的利益永远大于节税的效果,观乎国内外股市都是虚报浮报净利,像这样保守到倒退的思维个人倒是第一次遇到。

4)如果这个上市公司的子孙公司都独立出去,形成上市公司的性质变成单纯的控股公司,是否会被质疑有操纵利益的可能性?

从公司治理来说:

1)这项政策有期限,未来是否延续,尚不明确;况且企业存在的目的,不是因应税制而生,倘若国家再出台做大做强的政策,是不是又把这分散出去的几十家子孙公司又购并回来?

2)总分公司模式存在优劣是什么,单以汇总申报纳税的亏损抵减,若分散后的总税负是否还是那么小,宜先试算;除此之外的商誉、品牌的效益维护,一家与数十家自是不同。

3)就企业形象来衡量,国家出台政策的目的是照顾弱小,而某个企业趁机拆台,不说国家是否出手,单就企业形象的崩塌就不是些微利益可以弥补的。

综合以上,建议企业把时间与精力放在增加营业绩效、提升服务质量上,而不是画地为牢。

财税微波 “齐哥说”专栏独家供稿人

DALE CHI (齐至德),国际内部稽核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证书28899号),私立逢甲大学会计系毕业,专长中国关务税务及外汇实务、管理会计、内稽内控、人力资源管理。

DALE 在大陆已有17年派驻经验。来大陆之前,在台湾经历了两家企业的公开发行与一家企业的股票上柜经验;对于内外一套帐的规划及推动作业、内外销业务所衍生的帐务处理及内控作业,均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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