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差额,仲裁竟然不支持?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是为什么蓝某相关仲裁申请却不被支持呢?
蓝某与三家公司有关联,离职后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2018年10月28日,蓝某入职C润公司,C润公司为其办理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然而,与蓝某签订劳务合同的并不是C润公司,而是M食品公司,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
此外,M餐饮公司负责钉钉工作群的日常管理,并发布了蓝某的晋升通知。
2021年3月2日,蓝某提出辞职,C润公司为其开具了单位退工证明。
2021年3月16日,蓝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8年10月28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与C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C润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却不支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委员会认为,蓝某于2021年3月16日申请仲裁,可追溯自其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逆推一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确认劳动关系事宜,所以对蓝某要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28日至 2020年3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及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C润公司、M餐饮公司、M食品公司均系独立法人。蓝某与M食品公司签有劳务合同、M餐饮管理公司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管理、C润公司为蓝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招退工手续,可见蓝某的用人单位对其管理混乱不规范,导致蓝某无法甄别其的劳动关系归属。
仲裁委员会结合蓝某的社会保险费及招退工情况,确认蓝某于2018年10月28日进入C润公司处工作,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与C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蓝某于2018年10月28日进入C润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未签订劳动合同,必然会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吗?
首先,双倍工资赔偿的请求具有一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蓝某所主张的2018年10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被仲裁委员会支持。
至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1年2月28日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蓝某早已依法视为与C润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蓝某也就无权再要求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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