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员工在洗碗池内洗衣服被开除,法院:合法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食堂老员工因在洗碗消毒池内洗个人衣物被公司开除。经审理,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驳回了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在食堂的洗碗池里洗衣服
2014年10月起,阿桃一直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该公司承包了一个2000人左右的大食堂,阿桃是勤杂工,和餐饮公司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
2020年5月3日下午,阿桃完成了一天的工作,看到工作服有些脏,便脱下工作服在食堂操作间的洗碗消毒池内清洗。和她同时这样干的还有另外两个员工。这一幕被管理人员看在眼里,当场抓包。
公司明确规定、多次强调消毒池是用来洗碗、洗筷子、消毒餐具的,你们还明知故犯。而且不是一次两次了!现在是疫情期间,我们食堂每天有2000多人吃饭,你们这样做考虑过食品卫生安全的问题吗?”
在领导批评教育后,其中一位员工立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会作出反省改正。而阿桃和另外一位女同事小丽拒不承认错误。
阿桃不服气:“之前也洗过,不是都没事吗?有什么大了的。”
为教育广大员工,严肃企业规章制度,餐饮公司于2020年5月7日以阿桃、小丽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两人作出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阿桃不服气,于2020年6月4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对阿桃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阿桃又提起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
二审均认定餐饮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餐饮公司制定并执行的《食堂规章制度》第7条规定: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等。
阿桃于2018年7月15日参加了餐饮公司召开的《食堂规章制度暨食品安全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强调食堂规章制度以及食品安全,其中《食堂规章制度》第4条为:禁止在操作间洗涤衣物和其他私人物品。
一审法院认为,阿桃明知、违反了餐饮公司相关规定,还违反了食品安全卫生的相关规定,且有违职业道德。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遂驳回了阿桃的诉讼请求。
阿桃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餐饮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有据。
阿桃认为其在食堂操作间洗碗池内洗涤工作服的行为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但餐饮公司《食堂规章制度》明确禁止上述行为,因该规章制度已向阿桃公示,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况且,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餐饮业的单位,经营活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
参照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第七条:“……(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由此,阿桃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餐饮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违反国家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对外危及食品安全卫生、对内损害餐饮公司经营利益。
综上,餐饮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阿桃的同事小丽也因此事涉诉,法院作出了同样的判决,认定餐饮公司解除行为合法。
法官说法: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叶佳指出,各行各业均有其行业红线。对于劳动者不当行为的认定,应综合其所在行业规范标准、具体要求、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形进行判断。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是餐饮服务行业生存、发展的头等大事,故在该行业领域,是否对食品安全卫生构成影响和隐患是评判的基本尺度要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餐饮服务行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树立食品安全第一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不断提升用工管理水平,对经营的餐饮食品安全负责;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亦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疫情期间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落实各项消毒保洁等制度,做好供餐环节防控,共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 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