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距离《民法典》正式实施只有10天,婚姻家庭篇的改变以及变化带来的影响是多数人关心的问题。今天简要谈下《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我们都知道现有的离婚诉讼实践:通常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时,法院基本判决不准离婚。一方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此时多数法院会判决离婚,但部分法院已经倾向于三次起诉方能判离。

但《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处明确了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所以待民法典实施后,针对存在分居情况的当事人,我们可以改变再次诉讼的思路。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其他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可以适当延后二次起诉的时间,以最大程度争取在二次起诉时法院判决离婚。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二次起诉的具体时间,如果一旦届满6个月就再次起诉,一般情况一审判决时,分居时间仍不满一年,此时达不到民法典要求的“又分居一年的标准”,所以笔者认为在又分居满10--11个月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时间节点。

那假如二次起诉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一方上诉,此时二审时届满一年,中院是否会判决离婚呢?这必然会成为民法典实施后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现在法院的传统,一般不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轻易改判。加之离婚具有浓重的身份关系,所以二审改判的概率偏小。但该问题需要实践的总结,法院必然会对这一问题作出实践性的结论。

所以,面对新的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固定证据证明双方确已分居并证明分居时间,以促进法院在二次判决中援引该条规定直接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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