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小区内遭4条狗围攻 女儿:狗主人说管不了 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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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发生了一起不拴狗绳引发的恶性事件,地点为杭州萧山区的朝阳银座。被狗咬伤的受害者的女儿杨女士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杨女士说,当时她和妈妈两个人上顶楼收衣服,因时间比较晚了,所以打着手电筒上去,结果一到顶楼就遭到了4条狗围攻。“妈妈一直在身前护着我,最后把我推出了顶楼的门,还一个劲叫我先离开。”
回忆起当时的事发经过,杨女士表示“太可怕”,“太令人绝望”,同时还有些感动。她说,当时因为顶楼的门没有办法关严,担心狗把门刨开继续攻击,所以她妈妈一直用身体抵住门。后来杨女士发现,妈妈被狗严重咬伤,流了非常多的血,“血越流越多,止都止不住。”
杨女士描述,当时顶楼的4条狗分别是大金毛、斗牛犬、泰迪,还有一只狗因为太黑所以没有看清楚,咬人的是斗牛犬,咬人的狗没有办理相关证件。
从顶楼下来以后,杨女士立马到监控室向物业反映了情况,同时拨打了110和120。
到了医院以后,医生对杨女士的妈妈进行了紧急处理,经过了一系列检查、打针、输液以后,她们从医院回家。但刚到小区地下停车库,妈妈的伤口突然大出血,于是再次赶往医院,这一次到医院后,妈妈已因失血过多出现了休克症状,被送进急救病房。
杨女士告诉记者,咬伤人的狗的主人并非小区业主,而是租客,对方表示只愿意承担医药费,但拒绝赔偿,让杨女士直接走司法程序,截至目前,杨女士收到了3000元医药费。
杨女士说,被4只狗围攻时,狗的主人就站在几米远的地方,却没有上前阻止。事后杨女士质问狗主人,对方说“管不了”。
另外,杨女士还说,萧山城管派人过来处理此事,咬伤人的斗牛犬目前已被城管带走。
杨女士将自己的经历发到了小区群里,不少业主感叹“吓人”。还有业主表示,连大人都被咬成这样,那如果是小孩子遇到这样的情况,岂不是更加危险?
据钱江晚报整理
嘉宾:谢启达律师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整个事件当中,狗主人的言行让人发指,在自己的狗去撕咬别人的时候,其居然视而不见,把人都差点咬死了还拒绝赔偿,狗主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谢启达律师:如果受害人女儿的陈述属实,狗主人就涉嫌犯罪。因为,事发当时,狗主人在看到狗狗去围攻受害人时并没有进行制止,并造成了伤重结果。因此,狗主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狗主人看到自己的狗去围攻母女俩,就应该制止。在自己的狗侵害他人时,狗主人说:“管不了”。这就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要造成轻伤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故意犯罪轻伤就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狗主人去制止了,但是制止不了,导致受害人重伤的危害结果,狗主人就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法》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方弘:公安机关并没有立案,没有立案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谢启达律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受理可能是通过调查之后没有发现狗主人有放狗去咬人的故意。但是,我们看到受害人当时是非常确信狗主人在场却没有制止。
如果受害人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反应。如果公安机关依旧还是不立案的话,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媒体报道,受害人流血过多造成休克的情况,在鉴定时候极有可能是轻伤以上。
既然是养了狗,就一定要有管制狗的能力,如果自己确定根本管不了自己的狗狗,就该采取措施,因为这就有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会上升到危害公共安全罪。
方弘:对于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谢启达律师:根据《侵权责任法》78条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的挑逗等行为,可以减轻管理人责任。
如果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还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方弘:我国不拴狗绳的处罚是什么?我国对狗主人责任的立法是否急需加强?
谢启达律师:我们国家现在对于不栓狗绳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有些地方法规有这方面的规定。
特别是烈性狗本身是具有攻击性的,但狗狗的主人因为非常的爱狗,会相信他(她)的狗不会伤害他人。但是,狗狗毕竟是动物并不懂事,遇到刺激或者天气炎热,就容易作出伤害人的行为。但是,人是懂事的,就要对其进行管理。
《刑法》以前没有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但是当出现了酒驾交通肇事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害以后。法律就设立的危险驾驶罪,只要醉酒驾驶,即便没有发生危害后果,都要定罪。
同样的,如果狗主人没有给烈性犬或体型大的狗栓狗绳就带到公共场所,即便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也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法律也应该参照危险驾驶罪加强立法。
方弘:网友zfrouse认为养狗扰民追究刑事责任。其指出,美国有“三吠法”规定,居民区内犬吠连续超过三声,狗主人就要受到罚款处罚,这就是著名的“三吠”原则。而“恶犬法”中,只要狗伤了人,不管主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是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狗主就有可能会被判处三个月的监禁加罚款,而英国的“恶犬法”则可判处2年。这只是在狗主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如证明狗主有纵容故意的嫌疑,比如不栓绳子,则刑期最长可达15年监禁。
这些血淋淋的教训,我们必须吸取,加强立法目前看来是刻不容缓!
谢启达律师:我们需要加强对狗主人的管理。本案最后给狗实施了注射死,我觉得这是很荒唐的,狗背了人的锅。
所以,狗咬人,错不在狗而是在于人。我们需要立法加强对于人的管理。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昆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
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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