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男子性侵,女子主动递出安全套:男子所为还能认定为强奸吗?

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志”要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来表现。这其中最重要的是看男子的行为是否压制了被害妇女的反抗,或者是否对于被害妇女产生了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至于其他因素的出现,不会影响男子强奸罪的成立。

案情概况

甲乙是一对情侣。两人居住的小区有个保安丙,他垂涎于乙的姿色已久。平日乙家里设备有故障病他都会帮着修理。久而久之,乙也对其放松了警惕。后来,男友甲外地出差,丙觉得时机已到。

一天晚上,丙来到了乙的住所门口敲门。乙本来有些害怕,不过当看到是丙时她松了口气,丙说小区内水管漏水,他在检查各家各户的用水状况。乙便让他进来了。丙遂猛将乙按在了床上。乙拼命挣扎但无效。就在这时,她突然说道:“你得用安全套,我怕怀孕!”

丙考虑乙一旦怀孕,到时候会对她的生活产生十分恶劣的影响,他便应允。乙本来想趁取安全套的机会逃走,但是丙发现了她的动机并狠狠打了她两拳,还威胁说不从就杀害她,乙知道自己逃不过了,遂向丙递上了安全套。

丙离开后不久,乙遂报警。

注:案件取材于真实案例,笔者挑选案件关键部分阐述,方便阅读!

案件行为分析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的行为人是丙,关键点是其强行同乙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这里丙的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问题是他的行为是否满足“违背妇女意愿”的条件,也就是说他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乙的意愿?

此时分析的重点已经不在丙的行为本身,而在于被害人乙。我们要把自己想象成乙,从一般受害者的角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还原乙当时主观内心所想,以此来确定她与丙发生关系是否违背她的意愿。

“违背乙的意愿”分析

1.乙虽与丙熟识,但这不意味着她愿意与丙发生关系

案情中有提到,乙搬过来以后经常受到丙的照顾,丙经常帮她的家修理一些家用设备。久而久之,乙与男友甲也对丙放松了警惕。虽说如此,并不能以此断定乙就愿意同丙发生关系,乙充其量把丙当成是一个热心肠的老大哥而已。

2.从乙的表现来看,她有过激烈反抗的行为

在丙将乙压到床上的时候,她先是震惊和愤怒,然后便激烈反抗但是无效。这就可以初步说明和丙发生关系时违背其意愿的

3.乙主动提出戴上安全套,不过是权宜之计

在乙反抗无效之后,她无奈选择了顺从。但她此时依然对获救抱有想法,她向丙提出要戴安全套,不过是缓和丙的疯狂行为,为自己的逃跑找寻时机。这进一步说明,和丙发生关系是违背她的真实意愿的。

4.乙最终递上安全套,乃是不得已而从之

在乙要通过取安全套的借机逃跑的行为被识破后,丙对其实施了暴力,并威胁乙说要是不从就将她杀害。此时的乙已经丧失了逃跑的最佳机会,绝望的她只能顺从。而最终她递上安全套,一是基于了丙的同意,二是出于在如此危害结果下,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目的。而这与强奸行为违背她的意愿是没有关系的。

结合以上四步分析,到目前为止,我们就可以断定丙的行为的确违背了乙的意愿,事实上压制了乙的反抗,他的行为已经满足了强奸罪的构成条件。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乙递上安全套的行为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丙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结语

乙最终被伤害,这已经无法避免。但是她能在即将被伤害的时候选择同犯罪嫌疑人周旋,这也是很难得的。更重要的是,正因为她主动向丙递上了安全套,才为最终认定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保存了关键证据。丙的行为在取证、认定的过程中不再困难。而丙最终被定罪处罚,也是众望所归。

此外,在还原被害人的主观内心时,我们不能站在上帝视角,而应当设身处地去想,把自己当成被害人还原其心境。这样才能正确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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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刑法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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