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将“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向全国拓展
来源:医谷网 2020-12-21 12:51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原明确的试点省市(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按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外,其他省份原则上至少确定1个城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65岁及以上人口为1.76亿人,占12.6%。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4000余万。对专业的医疗护理、康复、居家护理服务等呈现庞大而刚性的需求。
2019年1月,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等6省市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重点为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出院后患者、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医疗护理服务。部分省市积极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在完善管理制度、防控执业风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此次通知指出,本次试点范围扩大,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均可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试点期限1年,2021年1月—12月。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内群众重点是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老年人等迫切护理服务需求,统筹区域医疗资源,合理引导医疗机构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将“互联网+护理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家庭病床、延续性护理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群众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服务。充分发挥大型医院优质护理资源的帮扶带动作用,借助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以及远程医疗等形式,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让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在“互联网+护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如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核验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要加强培训,并对其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的适宜性进行评估,严格项目范围并予以公开;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生物谷Bioo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