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黑板:征地批复报批前的程序,这些审查要点你了解吗
在征地过程中,由于很多被征收人不是很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很容易忽略一个重要的一个环节——征地批复报批前的审查。但实际中,很多案件的征地批复材料都出现了问题,如果大家能够提前审查一下征地批复报批文件,那么很多损失甚至诉讼都可以避免。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征地批复报批前的审查要点。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此可知,政府征地的理由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大家在审查征地批复报批文件时,首先要看征地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不是,就是违法。
二、是否经过法定告知程序
大家在审查时还应当审查省级自然资源厅(国土厅)及市级自然资源局(国土局)是否提交了其已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录音录像材料、照片及征地前的村民会议记录等。而且,大家一定要看到原件,如果没有这些材料,那么,征地报批前就没有履行过应当履行的法定告知程序,就存在着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依法进行过土地调查且经过农户签字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规定,在征地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因此,大家在审查时应注意广大农户是否已经签字确认,必须所有农户都同意征地才可以,不能只有村委会的盖章。在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单上,要注意查看其项目是否明确。再有,村里的小组、队长并不能代表具体农户签字确认,必须经过农户和房屋的产权人的确认才有效。
四、保障听证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一)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广大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此项权利告知广大农户。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根据上述材料可知,村委会不能代表广大农户,村委会作出的放弃听证的书面说明并不代表广大农户放弃了听证权,所以,没有经过广大农户的听证就完成了征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五、“一书四方案”
这里的“一书四方案”指的是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七、八、十一、十二条也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报批时应提交一书四方案。大家在审查时应当注意一下,相关部门是否能否提供一书四方案,且每个方案的具体内容是否完备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广大被征收人在审查征地批复报批前一定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征地批复的复议程序应对违法征地行为,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