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让教师重举戒尺,有赖于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家教智慧 第654期】
小时候 ,我们这里都用毛驴拉货,大人们在赶驴时都会准备两样东西,一样是萝卜,一样是大棒。当毛驴积极赶路的时候,赶驴人就会奖给它一根萝卜;当毛驴偷懒的时候,赶驴人就会赏给它一顿大棒。老人们说,只给驴萝卜,会让它心生骄情;只给驴大棒,更会让它论堆懒行。萝卜的引领,会让毛驴跑得不亦乐乎,大棒的威慑,会让毛驴不敢懈怠。萝卜与大棒的相得益彰,毛驴才会将车拉得又快又稳。
现在想来,老人们都是教育家,萝卜是赏识,大棒是惩罚,二者都是教育的一种方法,缺一不可。
虽然就“人性最深刻的本质”来说,人是希望赞美的,童话大王郑渊洁也说过:“鼓励可以把白痴变成天才”,你若想教育好孩子就“要把孩子往死里夸”。但这只是说,赏识是教育首选的、主要的、重要的方法,但并不是说教育就完全抛弃了批评和惩罚。孩子毕竟是孩子,不可能没有缺点,不可能不犯错误,因此,在对孩子的教育中,批评和惩罚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夸奖,甚至对孩子的错误也大加赞赏,那只能害了孩子,使他们变得弱不禁风,难以通过挫折的考验,一旦遇到风吹浪打,便会折戟沉沙。
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手段,是每位教师教育权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教育专著《学记》有云,“大学始教,皮弁祭菜。”“夏楚二物,收其威也。”这里的夏(念jiǎ),是楸树的别称,楚是指荆条,二者都是对学生进行惩戒时可用的木条。《学记》的意思,一开学,就把这两样东西摆给学生看,让学生对教育产生敬畏之心,以规范、约束他们的仪容举止。
反之,如果学生犯了错,而不加惩戒,不仅导致学校难以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能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更难以培养起学生的规则意识、纪律意识,从而导致学生随心所欲,甚至要么凌霸他人,要么被他人欺凌,不要说学习了,安全都难以得到保证。
从这个角度上说,惩戒和赏识一样,本就是教育固有的一种方式,抛弃不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也做了规定:“教师有教育的权利,学校有处分的权利“。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青岛就制定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的制度。
当然,说惩戒是教育的必要方式,把惩戒权还给教师,并不意味着,教师就可以随心所欲,对学生想骂就骂,想打就打,把教育惩戒异化成体罚,那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为此,学校和教师要明确惩戒和体罚的界限,避免越界惩罚。惩戒要符合教育学、心理学规律,通过适当的惩戒,使学生明白事理,清楚曾犯错误的危害,避免旧错重犯,向好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点上,江苏常州某小学在“把戒尺还给老师”的同时,经过听证,规定了教师可以行使惩戒权的7种情况和8种方法。
可以实施教育惩戒的7种情况是:
1.经常不能完成自己力所能及的学习任务;
2.经常不能达成局小学生日常作息规范;
3.经常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影响班级集体学习和活动;
4.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借助谎言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
5.经常出现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
6.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
7.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
教师可以使用的8种教育惩戒方式或方法是:
1.批评:直接用言语指出学生的错误,让其明白自己的错处,并产生愧疚。先进行单独面批,若没有效果,可以选择合适的范围进行公开批评,让同伴一起指出他的错误。
2.加倍劳动:将自己力所能及应完成的学业任务和劳动任务完成,并加做一次,然后与学生约定再犯错,如何翻倍。根据反复犯错的情况,不断提高之前约定的相应的倍数,最高不超过5倍。
3.取消部分特权:取消的特权应是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与学生受教育权无直接联系的权利,如不能评先,不能参与午间活动等。
4.没收:没收与违规行为有特定关系的物品,没收是暂时的,应在短期内归还学生或家长,如手机、不利学习的课外书、玩具等。
5.静坐:放学后将学生留下在自己的座位上反思自己的错误,并与老师进行反思后的交流。
6. 诵读:诵读与错误行为相关的经典语录,并进行强制抄写和背诵。
7.隔离:将无法与伙伴友好相处,或经常影响集体生活的学生从集体环境中抽离出来,与学校专业指导老师在独立的情境下学习一些时间。
8.陪读:请学生的父母到校陪读,帮助老师共同督促学生的表现。
应该说,常州某小学这种经过听证制订的惩戒规定是比较好的,让教师明晰了惩戒的对象和情况、可以使用的惩戒方法,划清了惩戒与体罚的的边界;同时,通过学生和家长参与听证,让学生和家长明白教育惩戒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白学校是有规矩的,犯了错误是要受惩戒的,从而让学生敬畏教育,约束自己,规范自我,自律自强。
分享教子心经
成就精彩人生
敬请扫码关注
作者,李玉柱,中学高级教师,中国教育新闻网蒲公英评论特约评论员,山东省教育技术装备专家委员会委员。 此为平湖一柱公众号原创首发作品,转载请务必标注来源,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