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特征及性质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概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由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对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及相关情况进行客观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对当事人事故责任进行判定的一种行政文书。《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也是事故赔偿和相关诉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然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可诉、可复议,及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效力如何等问题却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在概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特征要论述《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其主要法律特征,根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产生依据、制作主体及内容,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行政职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做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可见,《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制作既是国家赋予海事管理机构的职权,同时又是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其依据职权和职责做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无疑具有行政职权性。2.主、客观并存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编写指南》(试行)均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船舶、浮动设施概况;(2)船舶、浮动设施所属公司情况;(3)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4)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5)事故搜救情况;(6)事故损失情况;(7)事故经过;(8)事故原因分析;(9)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10)安全管理建议;(11)其他有关情况。显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1)-(7)是对事故发生当时船舶、水文、气象等情况及事故经过的客观再现,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这部分内容具有明显的客观性。而(8)-(10)则是调查人员在对客观事实进行再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出的主观分析和判断,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因此,可以看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具有主、客观并存性。3.专业技术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特别是对事故原因分析及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这是因为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通常就是一瞬间,而且由于其在水上,事故现场通常不会留下多少痕迹,甚至事故现场的确定都不像在道路上那么直观、明确,加上水上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要综合考虑水文、气象、通航环境等情况,这就决定了要形成客观、全面、准确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必须综合运用证据学、海上交通工程、航海学、航海仪器、轮机工程、心理学、碰撞痕迹学、统计分析学、船舶操纵及碰撞分析、航海气象、航道及引航等知识,而这些知识本身的专业性及其综合运用决定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不可复议、不可诉讼性关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具有可复议、可诉讼性,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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