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酒”喝死人,当“罪”加一等
1月3日晚,在多名镇领导参加的一场饭局中,广东中山市东凤镇政府一名雇员龚某饮酒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1月7日下午,中山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市纪委已经介入调查,有结果会对外公布。(1月7日澎湃新闻)
新闻中所称“雇员”,全称应该叫“雇员制工作人员”,应属于财政供养人员。据中山市纪委通报称,参与聚餐的是东凤镇住建系统工作人员,初步查明,当晚,该镇镇长黄某、副镇长黄某应该镇住建局局长陈某邀请,参与聚餐。网友发帖称,席间有人“逼酒”,结果三人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最后有一人死亡。本次聚餐涉嫌公款吃喝,东凤镇政府事发后还涉嫌瞒报。
聚餐是否公款,有待于调查认定。新闻中有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参与者是清一色的公职人员;二是其中有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主要领导。一样的聚餐“阵容”,作为雇员,龚某在餐桌上身份最低,如果席间“逼酒”属实而且“逼酒”者有领导,龚某可能“恭敬不如从命”,也不敢不喝。那么,这种逼人喝醉致死,责任要比死者自己喝死应该大得多。
公职人员醉酒的身亡的新闻,不是现在才有,2016年10月21日,张家界市永定区原永定区大庸桥街道办事处主任胡建勇,因为“陪同几个领导吃饭时酒醉不治身亡”。死后第二天,胡建勇被紧急火化。而引发舆论关注。“几个领导”是如何处理的,没有看到报道。
不过,过往“醉酒死亡”有处理结果的,相关通报中鲜见“逼酒”的用词,所以事后追责,也多是纪律处分。这对死者是不公平的。笔者认为,“逼酒”,特别是领导“逼酒”喝死人的情形,应当“罪”加一等。因为“逼酒”可能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不逼完全可能避免死亡。逼酒者,对醉酒可能导致的后果,应该具有基本认知。在这种明知后果的情况,逼人喝酒导致对方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无异。就该承担相应责任。
公职人员公款喝酒醉亡事件近年来媒体报道过好几起,以后可能还会发生。建议执纪机关在调查处理时,不要笼统问责,而要细化调查,区别责任。如果确实“逼酒”情节,则应重罚。而对于强行灌,导致参与人直接死亡的,如果已涉嫌刑事犯罪,则应提交司法机关处理,而不能只是给个纪律处分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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