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哪些财产属共有财产?哪些负债属共同负债?
您好!
就题主描述的三个问题,先给出基本结论,随后解释:
- 婚前财产,婚后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大概率情况下,仍然属于个人财产。
- 婚姻期间借新债还旧债,大概率情况下,新债属于个人债务。
- 婚前不动产、婚后有按揭还款,大概率情况下,房产属于个人;婚后共同偿贷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对半分割。
注意,以上结论中,都用到一个“大概率”的词语,是因为题主的问题描述少了很多信息。以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适当展开解释一下:
个人财产,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例外——
- 如果这个婚前财产加上对方名字(例如房产加名)、过户到对方名下(例如,把钱转给对方)、与婚后共同财产混同(例如,银行账户中与个人婚后工资收入有进出),则财产归属,多数会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如果夫妻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说明财产归属,则按照协议执行。
婚前债务借新还旧,新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债务,大概率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婚后又借了钱用于偿还这笔债务,可以理解为:婚后债务的用途是用于个人(偿还个人债务),所以,新债依然属于个人债务。
但是,依然有例外——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 首先要看婚前债务的定性是什么。例如,用来借钱买了房子、写了自己名字,则房子属于个人,债务也需要个人承担;而房子登记两人名字、或者加了对方名字,因此笔债务形成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对等原则,则债务也要相应变成共同债务。
- 其次要看婚后新债的用途是什么。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旧债,则新债也属于个人债务;否则,借了钱,其中有部分用来夫妻共同生活,则此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均认同此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将视作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在离婚分割时,也要分担。
婚前按揭房,离婚时,房、贷一般怎么分割?
根据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般来讲,先协商。协商一致了,按照协商结果来。
如果协商不一致,多数情况下,房子归登记一方,婚内共同偿还贷款、及其增值部分,双方共同分割,登记方给予对方相应数额补偿。同时,登记方承担尚未偿清的贷款部分。
这里依然有个前提:房子在购买是登记的是首付方个人名字(按揭期间的房产加名很困难),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是也要参与分割。这时候,就要结合对家庭贡献、有无过错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定,没有具体分割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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