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研究

作者:闵鹏飞,银川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刘雨幸,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摘  要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后,大量僵尸企业得以及时有序退出市场,促进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将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性保护。但在实际工作中,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据此,笔者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笔者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类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和补偿类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补偿类债权下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类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补偿类债权下劳动补偿金。

关键词:破产企业、职工债权、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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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从我国破产法立法进程看,坚持职工债权的优先地位贯穿始终,这说明我国立法界充分肯定了职工债权优先权的内在属性。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了类别化、穷尽式列举,对职工债权范围规定的狭窄。而在实务中,职工的诉求趋于多元,主要包括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享受工伤期间停工留薪待遇、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双倍工资报酬等。职工诉求预期与破产管理人的审核结果产生很大差距。

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会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进行类型化解构,并合理化内部清偿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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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范围的解构

职工债权,也称之为“劳动债权”。基于破产法角度的理解,劳动债权一般用于指称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对破产用人单位享有的各种请求权之总和。职工债权的法律地位是由其法律属性所决定的,职工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中的优先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他优先债权还有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收债权,除此之外的债权都归为普通债权。所谓优先性,是指债权的清偿顺位之优先。但在优先债权中,职工债权所指向的却是特殊的弱势群体,都是普通的劳动者,他们与担保债权人、税收债权人相比较,承担企业破产风险的能力非常弱小。

因此本文论述职工债权的范围,是以职工债权的特殊性为出发点,以哪些债权应该获得优先保护为视角,来论证职工债权范围的合理边界。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职工债权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具体包括:

1.工资类债权。工资类债权是职工债权中最基本的部分,工资是指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转让劳动力并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狭义的工资一般指基础劳务工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1990]第 1 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等。

但《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工资的规定较为笼统,笔者认为,这里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基本工资也就是基本的劳动报酬,辅助工资也就是工资性福利待遇,主要有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职工借给企业的款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都不属于职工工资,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破产受理前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部分,虽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为合法劳动报酬,将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职工应做广义理解,不仅指破产企业的合同工,还包含临聘人员、劳务派遣工等。

2.社会保险类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是破产法语境下关于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债权的总称。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公民有权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在破产程序中,目前社会保险费作为职工债权的组成部分,即作为与工资同一顺位获得清偿的部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所欠缴的应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企业破产法》中只是规定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用,也就是本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费用,可以纳入作为职工债权范围。可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保险是不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的。也就是说,《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职工债权,是不包括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以及前述两项保险中的统筹基金部分费用。

3.补偿类债权。《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职工债权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若干项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应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和违约金,因这些费用本质上都具有补偿性质,并且都是基于劳动关系的终止而产生的,笔者认为,可以将此类费用的请求权称之为补偿类债权。另《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也应该归于补偿类债权,从劳动合同的履行来看,职工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等医疗事故时,职工的劳动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害,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往往成为困难,《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都规定发生一定的保险事实后,职工享有的医疗、伤残补助以及家属的抚恤金,实质上都是对职工遭受损害甚至丧失的劳动能力给予的补偿,职工在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失去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能力时,生存状况面临困境,尤其在企业破产后,职工完全丧失了经济来源,因此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对于职工来讲,都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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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内部清偿顺序

如上所述,职工债权分为工资类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补偿类债权三大类。许多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后,其主要财产往往已经重复抵押担保或者超额融资。企业所剩的无担保财产很有限,职工债权即使放在担保债权之后的第一顺位也很难获得足额清偿。因此,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在第一顺位清偿的职工债权的三种类型的清偿顺序进行优先顺序的排列,是一个有实践意义和值得探讨的问题。

补偿类债权下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的发生具有意外性质,且非受伤害人的自愿的行为,其债权产生原因为人的生命以及健康遭到侵害,对其劳动力或者生存能力产生影响。工资债权虽然也属于生存性债权,但是其迫切性显然相对较低,其影响最多只是生存的质量。社会保险类债权本质上属于工资,补偿类债权下的劳动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帮助的法定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补偿类债权下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优先于工资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以及补偿类债权下劳动补偿金受偿。该理念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的精神暗合。

《劳动合同法》明确指出,在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时, 首先需要审核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满一年者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以此类推。当工龄超过六个月,但是未满一年的职工, 需要按照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即需要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类债权下劳动补偿金债权的数额一般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成正比,有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积累的补偿的考量,同时还带有雇主照顾和帮助的色彩,与工资类债权相比并不是直接劳动付出应当得到的报酬。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后于工资类债权清偿。

综上,笔者认为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序应为:补偿类债权下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债权;社会保险类债权;补偿类债权下劳动补偿金。在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额清偿职工债权的情况下,这样的顺序安排有利于优先保障最弱势的受伤员工的利益,有助于缓和矛盾,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存权益,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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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的压力逐渐增大,各地推动处置僵尸企业的力度加大,因而企业破产的案件有较大增长,因破产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大量增加。企业破产之后,资产难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企业职工债权在清偿顺序中的优先性也难以使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职工权益涉及职工正常生活,更严重的情况下,职工权益受损将引发社会问题。2018 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破产企业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职工权益的争议时,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规及国家政策,依法保护职工债权的实现。因此,对职工债权范围的合理结构以及行内部清偿顺序的重构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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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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