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万华大法官对话实录(三)谈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的其他路径
编者按
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原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莅临第二十二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为到会嘉宾和线上观看论坛的近2万人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进行了题目为“民法典颁布实施对裁判理念和裁判规则的影响”的主旨演讲。借此机会,全国律协民委会副主任吴晨与杜万华大法官以访谈的方式进行了一次对话。在对话中,大法官畅谈了人生感悟、对民商法热点问题的看法以及对律师行业的期待。我们在此将与大法官对话的实录陆续刊出,以飨未能参与直播活动的法律界同仁。
以下“吴”为吴晨副主任,“杜”为杜万华大法官。
杜万华大法官对话实录(三)
谈最高院统一裁判尺度的其他路径
杜:最主要的方式是司法解释,除了司法解释以外,还有很多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不能算司法解释,但又很重要。因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很多突发的事情,需要予以应对。比如2008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影响了世界经济,也影响了中国经济。这种背景下,我们怎么办?我们只能出一些指导性文件。比如当时在农村土地问题上出了很多指导意见。为什么是农村土地问题呢?因为次贷危机导致了很多农民工回乡返乡,土地问题日益突出。所以指导意见、司法政策就是应对及时性的需求。再比如汶川地震,四川发生了很多事情,带有局部性的指导意见就要发布,不仅过去、现在、将来,司法政策都是很重要的,所谓指导意见指的就是司法政策。另一方面是会议纪要,社会生活中很多问题,我们的应对方式是想把它上升到司法解释,但是在初期又不好把握,而且要等司法解释的发布就太慢了,这时候就召开一个会议,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做出一些规范,指导下级法院如何进行裁判。之后逐渐随着问题的清晰和发展,这些会议纪要就会被司法解释吸收。如果一个问题上既有司法解释,又有会议纪要,我们需要肯定的是司法解释的地位更高。无论刑事、民事、商事案件都如此。我记得2017年退休的时候,最后做了一个会议纪要,是关于破产的,领导要求我退休之前把这个问题解决。那时候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都不完善,所以只能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