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行政协议时如何避免纠纷?
由于自然资源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在原理上有一定的共性,民事合同的原则有时可以适用于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如:合同自由、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除此以外,由于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在订立时,还需要考虑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目标、公共服务目标,故有其独特的基本准则。这些工作准则在日常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是可以用来解释自然资源行政协议条款。二是可以用来解决自然资源行政协议争议。三是弥补自然资源行政协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完善。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具体有三:
其一,对协议标的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是指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应当在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在订立合同前,须事先公开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事项,让社会公众知晓。例如,自然资源管理机关欲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应当事先将拟出让的国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相对人可以全面了解;又如,自然资源管理机关欲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矿业权出让协议,应当事先将拟出让的矿产地位置、面积、储量、出让年限等向社会公开,让行政相对人可以全面了解。第二个层面是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在订立协议前,须对所有参与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的方案进行研判,最终选择最有能力协助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实现自然资源行政管理目标的行政相对人。
其二,协议双方须全面履行。全面履行是指自然资源行政协议依法成立之后,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必须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协议规定的资源权利和义务不折不扣地履行自然资源行政协议的所有条款。值得强调的是,自然资源行政协议的全面履行,离不开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础,如果缺乏诚实信用的道德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有例外:当发生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自然资源行政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变化,导致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时,继续履行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可能会显失公平或者损害自然资源公共利益,应根据法定程序解除协议。
其三,将自然资源公共利益优先贯穿协议履行全过程。在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自然资源行政协议。同时,有权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自然资源行政协议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促使其按照协议规定依法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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