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微信群里发这些,违法!

未经他人许可

发布个人信息侵权

现如今

人们手机里的聊天群都不少

有时大家也会分享一些信息

可如果没有经过他人许可

就在群里发布别人的个人信息

算不算侵犯个人隐私呢?

时长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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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子的……

张某和李某都是小区业委会成员

两人因小区的管理问题产生分歧

随着矛盾的升级

张某在微信群里对李某

用不雅的字眼进行辱骂

并将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翻拍

发至数百人的业主群中

复印件上明确写道:

“仅用作……,不得另它使用。”

为此李某将微信聊天记录

进行公证保全,并诉至法院

对于自己的行为

张某认为

李某参选过业委会委员

其身份证信息都曾公示过

把信息再次发布到群里

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那么,真的是这样么?

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完整地体现有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个人信息,虽上述信息在竞选业委会委员时已公开而不具有私密性,但仍属民法典所保护的个人信息。

且当事人已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仅用作于....不得另它使用”,张某选择公布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非法亦无必要,构成对李某个人信息的侵害。

本案中,在微信群中公布他人身份证件信息的行为虽未侵犯隐私,但侵犯了个人信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去,虽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规定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抽象以及列举式的概括,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使法官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外延和范围产生迷惑,进而可能导致司法裁判陷入僵局。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其中一大亮点

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业主群诽谤他人

被行政拘留三日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信息,瑞安一业主在微信群以微信语音的方式诽谤他人,结果被行政拘留三日。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2月29日下午14时53分许,叶**通过自己手机微信在某业主监督维权大群”微信群(微信群人数251人)里以微信语音的方式诽谤陈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叶金桃通过网络发布信息诽谤他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叶**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瑞安市拘留所执行。

微信群辱骂他人

被判道歉+赔偿

因发生口角,

阿萍(化名)在小区业主群里

出言辱骂阿秀(化名),

阿秀将阿萍诉至法庭。

5月7日,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依法判令阿萍向阿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福建省龙岩市,阿秀与阿萍是同一个小区的业主。小区的业主代表为方便小区居民沟通,建立了一个有29个成员组成的微信群。阿萍公公曾担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2月5日,阿萍公公提出辞去业主委员会主任一职。阿秀看到辞职信息后,在小区微信群里发信息称其素质低。因不满阿秀对其公公的评价,阿萍在群里回复:“要讲到素质,没有比得上你了吧……败坏小区风气,也败坏社会道德风气……”“有谁不知道你的风光史啊……”等带有侮辱性的言语。

3月5日,阿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萍消除影响、在小区群里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微信群是为了小区居民之间方便联系和沟通的群组,阿萍针对阿秀发布带有侮辱性的语言,降低了阿秀的社会评价,损害了阿秀的名誉,侵犯了阿秀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阿秀要求阿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这条规定只是一个法律规定,不体现什么道德品质。

小编提醒

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人人都有了“麦克风”,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当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对他人心存尊重,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不能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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