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与国际惯例接轨,重新认识“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GF-2011-0216)版本同时废止。
在《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2条 发包人中明确提出: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新版合同中并未沿用2011版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理人”角色,而是通过[3.3工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的约定,将“工程师”与监理制度相关联衔接,这是国家推行咨询行业整合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相比的重大突破。
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
解读内容来源:建筑时报,作者:韩如波 郑冠红
2011版本和2020版本对比
新版《示范文本》参照FIDIC合同条件引入了“工程师”角色,并完善工程师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商定确定程序。新版合同[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很大程度上参照了FIDIC黄皮书合同条件第3条“雇主的管理”。不同FIDIC合同条件下发包人对工程管理的方式存在差异,FIDIC黄皮书中,雇主的管理体现为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管理,而在FIDIC银皮书交钥匙合同条件中,因承包人承担着交付符合雇主要求性能标准的最终成果,雇主的管理主要通过“雇主代表”来实现,且雇主不过多的介入日常工作管理。
考虑到国内工程管理中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制,以及法律规定的监理制度,因此新版合同在2011版合同[第2条 发包人]中“监理人”条款基础上,借鉴了FIDIC银皮书和黄皮书中[第3条 雇主的管理]思路,并在当下建筑业改革推进全过程咨询的制度下,形成了目前新版合同的[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在具体的管理方式上,体现为“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人员”和“工程师”的管理。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合同中并未沿用2011版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监理人”角色,而是通过[3.3工程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的约定,将“工程师”与监理制度相关联衔接,这是国家推行咨询行业整合升级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住建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文本相比的重大突破。
新版合同明确工程师是发包人任命授权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商定、确定,发承包双方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对争议达成一致的,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合同当事人,除非发承包一方在28天内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并发出异议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一商定确定的工作机制,有利于专业第三方人士参与并化解发承包双方的履约争议,提高了发承包双方争议解决的效率,降低了争议解决成本。
但是实施层面,因目前强制监理制度继续存在,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角度“监理人”仍占据重要席位,且新版合同同时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如果发包人同时委托了监理人的情况下,发包人代表、工程师、监理人之间的职责权限如何划分将会非常复杂,当前的“工程师”是否能够适应本土化需求,还有待市场进一步验证。
3.3 工程师 
3.3.1 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 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 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 任命和授权
3.4.1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4.2 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 指示
3.5.1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 商定或确定
3.6.1 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 会议
3.7.1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来源:住建部、建筑业那点事儿、建筑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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