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1)概念: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暂停诉讼时效的进行,等到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具体情形: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法律后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中断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具体情形: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法律后果: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3、中止和中断的对比
(1)相同:都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了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2)区别:
A.发生的时间不同。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B.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等。
C.法律后果不同。中断,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理解为重启键。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可以理解为暂停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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