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税务口径第六条

学习小组 中国财税浪子 前天收录于话题#日常税务问题133个【各地税务口径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时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拍卖佣金,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来进行土增税的扣除?(中国财税浪子于2021年9月13日星期一早上在《个独税筹》微信群试讲、9月15日上午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新税制》微信群试讲)【中国财税浪子】本问题2021年08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序号采用该问题所在的问题集中的原始编号。10.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时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拍卖佣金,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因此,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中国财税浪子提示,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1年1月25日也针对“我方2015年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对应的土地拍卖佣金直接支付给政府委托主持拍卖的拍卖公司而并非政府,且取得的佣金发票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项目和内容分别为'其他服务-佣金’,收款方也为该拍卖公司。现项目进行土增清算,请问该笔佣金是否可在土增清算时扣除?”的提问答复如下: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拍卖佣金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可见,前后回答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政策依据具体口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三、土地招投标佣金、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列房地产开发成本还是房地产开发费用?“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四十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外,扣除项目金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4.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拍卖佣金不得扣除。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地税一便函[2012]5号)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1、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佣金的扣除问题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拍卖单位的佣金,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五)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招拍挂”佣金,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允许扣除;阅读 2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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