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拿什么证明自己‘那些年’加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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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记者调查发现,在劳动者讨要加班费的过程中,加班争议时间跨度越长,劳动者追回加班费的概率越低。对于加班事实的取证到底难在哪?如何避免“无薪”加班熬到“陈”年?
“补发近3年的加班报酬”“要求企业支付5年的加班费”“主张10年的加班工资”,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曾焕生的办公室里,整齐摆放着一摞摞的裁决书。这些劳动争议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劳动者都是主张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时间跨度短的半年,长的足足有18年。
“酒是陈的香,可这加班工资'陈’起来就棘手了。”曾焕生坦言,劳动者能够全额追回这些加班工资的概率,随着案件时间跨度的延长而降低。原因就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劳动者取证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253张朋友圈截图
曾经在厦门一家保安公司工作的延庆祥(化名),因为加班费争议将公司告上法庭。他所主张的加班工资时间跨度从2016年12月至2019年11月,要求赔偿的加班工资金额为37574.13元。为这不到3年的加班工资,光取证就折腾了他近半年时间。
延庆祥告诉记者,保安公司对他加班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一直在加班的具体时间长度上。在他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包括了考勤表和工资表。记者注意到,2018年1月以后,保安公司的考勤表通过标注符号“+”“/”来记录保安的加班时长,“+”表示加班8小时,“/”则表示加班4小时。而在证据清单里,记者未能找到2018年1月以前的考勤记录。
曾焕生告诉记者,今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保管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情况,保存时间至少为两年。
延庆祥被告知,保安公司未能提交两年以前的考勤记录,也不会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的责任仍在他自己身上。
为了证明自己两年前的加班情况,延庆祥不得不四处找人帮忙搜集当年的交接班记录表和节假日通知单,但能找到的佐证材料并不多。这些证据不是缺了负责人签字,就是没有加盖公司公章,很难证明自己曾经加班的事实。
后来,延庆祥找到当年和他搭班的保安刘庆(化名)。2017年刘庆在微信朋友圈里,几乎每天都会给家人“晒”一张自己上班打卡的图片。刘庆没想到自己“晒圈”的习惯,竟成了证明延庆祥加班时间的有利证据。
在延庆祥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刘庆提供的253张朋友圈截图和签名证词也在其中。这些截图、证词与延庆祥的主张相互印证,证明了2017年1月7日到10月17日期间,延庆祥每天出勤的时长为12个小时。
幸运是少数人的
延庆祥收到了裁决书,最终的赔偿与他所主张的金额一致。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延庆祥并未提供自己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的加班证明,但保安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延庆祥在2017年1月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2016年12月至次年1月的加班情况遵循2017年1月7日以后的规律予以核定,按照每天4小时计算加班时间。
“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的案件也不应例外。”曾焕生告诉记者,“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但由于这类证据大多由用人单位持有,劳动者所能获取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进行充分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和加班费的具体数额,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像延庆祥这样,能够全额追回加班工资的案例并不多见。
“他是少数幸运的吧!”听说有同行拿到了3年前的加班工资,同为保安的李学傅(化名)既羡慕又无奈。他羡慕延庆祥辛苦取证有了好结果,无奈的是自己11年没日没夜的加班最终只换回了一年零三个月的加班工资。
“日常平均3小时巡逻一次,重大节日2小时巡逻一次,巡逻以外的时间在值班室里看监控,每天值班12个小时。”2009年入职后,这曾是李学傅保安工作的日常。由于李学傅无法提供2016年2月以前的加班证据,当地仲裁委对他主张的加班事实不予认定。他最终只拿到了2016年2月至离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合计2951.7元。
李学傅的手机里至今保留着2年前那份裁决书的图片,他感叹:“我要拿什么证明自己'那些年’加的班?”
曾焕生近3年调解了多起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时间跨度超过两年的,近8成因劳动者无法举证,导致追要加班费的主张被驳回或被部分驳回。在那一摞摞的裁决书中,像李学傅一样追不回加班工资的,是“沉默的大多数”。
“无薪”加班不应熬到“陈”年
“为了一点加班费,要耗时耗力地去搜集证据,这对普通打工者来说,维权的'门槛’太高了。”在李学傅看来,让劳动者自己证明自己曾经加过班,这件事多少有些“奇幻”。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权衡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曾焕生表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通常会缓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加班事实,便可视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与其等到事后投入大量精力,苦心搜集'无薪’加班的证据,不如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就拿起劳动者维权的武器。”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薪’加班不应熬到'陈’年。”
他建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应当开展经常性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尽早固定证据。劳动者则应留心保存打卡、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和加班通知等加班证明,把“搜证”的工作做在加班的前面。(工人日报记者 李润钊)
责任编辑:曹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