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预交税款会计分录
一、简易计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二、一般计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月末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怎么计算增值税预交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