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三个负面清单

一、政府提供隐性担保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也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所以,涉嫌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地方政府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
  2. 地方政府以文件、会议纪要、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 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来源进行融资;
  4. 地方政府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5. 地方政府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应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二、名义性的政府购买服务

2017年5月,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列举了一些政府购买服务的负面清单。根据2020年1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02号令)文件,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只能是服务,且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本身没有问题,问题是出在一些地区存在违法违规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延长购买服务期限等现象,可能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1. 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 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做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3. 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4. 没有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

三、名义性的PPP服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文件规定,规范的PPP项目应当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社会资本与政府要风险共担,且付费机制要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但是不规范的PPP项目容易增加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
  2. 地方政府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3. 地方政府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4. 将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
  5. 没有其他营运收入,只有政府付费或补助一个收入来源,又以PPP项目进行融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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