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货车被扣44天索要赔偿 竟获刑!

付士峰

专业刑辩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案情

50岁的任遂振是禹州市苌庄镇苌庄村人,韩留欣是他的同乡,在没闹矛盾前,两人关系要好。
2018年2月12日,韩留欣给任遂振镇介绍了个活:两天后,去苌庄镇缸瓷窑村,帮姚中飞拉一台碎石机,运费1500元。姚中飞也是两人同乡,做工程生意,还是苌庄村村干部。
任遂振介绍,2018年2月14日下午5时许,韩留欣驾小车在前方带路,他驾驶已卸下货厢的半挂车紧随其后。来到缸瓷窑村一材料厂后,他看见姚中飞。当姚中飞欲把碎石机挂上半挂车车头时,遭李晓培和材料厂员工阻拦。
苌庄镇派出所民警介绍,姚中飞和李晓培是夫妻,当时正在闹离婚。而对于此碎石机两人存在纠纷。
前述民警称,李晓培一方报警后,他和同事赶到材料厂化解矛盾。他让任遂振别拉走碎石机,驾车离开,待双方协商好后再拉,但任遂振并没驾车离去。任遂振称,民警让他驾车走他没走,是怕雇主姚中飞不满。一番协商后,姚中飞把碎石机挂在半挂车车头上,要求他行驶500米,把半挂车停在另一材料厂院中。他照做了。
随后,他想驾车离去,但已经走不了了。
任遂振的辩护人称,扣车分为三个阶段:关闭厂门、铲车堵路、拆卸碎石机车轮。
韩留欣介绍,他多次陪着任遂振找姚中飞要半挂车,姚中飞不愿管;找李晓培的父亲李金库,也不愿管。任遂振称,之所以没找李晓培,而认准李金库,原因有三:按辈分,他管李金库叫表叔;李金库是村干部,苌庄镇能人;按照农村风俗,闺女一般不当家,当家的是父亲。总的来说,李晓培一人不具备长时间扣车的能力,李金库暗中使力了。
找李金库无果后,任遂振频繁地去派出所、镇党委镇政府反映,请求领导从中协调。上述民警称,他曾多次从中协调,让李金库放车。但李金库表示,姚中飞父母向他们道歉后,才能放车。任遂振提供的多段录音显示,苌庄镇党委干部协调放车事宜时,多次找到李金库。
各方多次协调后,任遂振终于取回了被扣的车。
任遂振称,2018年3月的一天,苌庄镇党委干部通知苌庄村村民组长,组长又通知他,去上述材料厂开车。这时他的半挂车已被扣44天。
由于半挂车被扣,以致不能跑车挣钱,任遂振想要回损失,于是找到姚中飞。姚中飞说,谁扣车找谁要;他又找李金库,李金库没搭理他。于是,他去镇党委镇政府,以及禹州市和许昌市相关部门,递交反映信。
任遂镇坦言,他在镇党委镇政府,骂了镇干部和李金库,所骂的话语是自己想出来的,不符合真实情况。
2019年3月10日,他来到河南省会郑州市,准备向相关部门继续反映损失费事宜。下火车不久,他接到李金库亲戚的电话,让他回去。他答,给3万元损失费就回去。很快,3万元汇至其银行账户上,随后他回到苌庄村。
任遂振认为,他每月还车贷就要2万余元,要3万元损失,没多要。
任遂振说,2019年6月25日,他刚起床,衣服还没穿好,就在家中被民警带走。
李金库称,任遂振在镇政府门口一边敲脸盆一边骂他,还去郑州反映情况,这是在威胁他,迫于压力,他给任遂振转了3万元。他自觉被敲诈了,不该出这3万元,遂报警。
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办该起敲诈勒索案的民警表示,扣车的是李晓培,任遂振却找李金库要损失,这涉嫌犯罪。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法院的判决也佐证了,公安在依法办案。
该民警向上游新闻记者打了个比喻:“儿子欠你钱,你应该去找儿子要,通过非法手段找其父亲要,能行吗?”
2020年11月11日,禹州市法院作出宣判。法院认为,任遂振以其车辆被扣系李金库指使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以上访和发送网络信息等方式相要挟,强行向被害人李金库索要人民币三万元,任遂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非法获取人民币三万元,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禹州市法院判决,任遂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处罚金5000元,退赔李金库3万元。2021年4月20日,该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来源: 上游新闻
采访对话
方弘:这个案子任遂振是被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的,法律上规定一个行为要达到什么样的条件,就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付士峰律师:依据刑法理论的通说,所谓的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威胁、恐吓要挟的方法,并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同时被害人也必须基于上述强制手段陷入心理恐惧而交付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的一个定义链条。
 
同时依据河南省高院《关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以及河南省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犯罪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即3000元为入罪门槛,5万元属于数额巨大,超过4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是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才有可能满足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方弘:任遂振主要就是想索要这44天车辆被扣的损失,其实费用也不是特别高,就3万块钱。他每个月还车贷也要2万多块钱,他索要损失的请求合不合法?
付士峰律师:关于被告人任遂振索要车辆被扣44天的损失,放在民事框架里,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具有合理的权利主张依据,也就是说它是合法的。
 
故由此可以反推被告人任遂振非法占有的主观要件是缺失的,索取行为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而不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或者说成立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方弘:怎么来判断索要的金额到底合法还是不合法?
付士峰律师:其实这个问题说到底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是不是说超出了或者部分超出或者是明显过高,即涉嫌敲诈勒索罪?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或者说是值得商榷的。、
 
最著名的是奶粉爸爸郭利案,他向广东潮安县一个叫贝因美的奶粉厂索要过高的赔偿,被定为敲诈勒索罪,后来经广东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这个案子是关于有合理权利主张依据的去索要赔偿,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非常典型的案例。
我认为本案中任遂振向扣车人李晓培的父亲李金库索要3万块钱,并没有明显超出合理的标准。因为44天车辆被扣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哪怕最终法院通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来鉴定,不支持这3万,而只支持15000,也不影响他权利主张依据的合理性。
方弘:公安机关认定他涉嫌敲诈勒索罪,主要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认为他不应该向李金库索要赔偿,因为扣押车辆的人是李晓培,也就是李金库的女儿,但是任遂振向李金库索要赔偿,他们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所以认定任遂振构成敲诈勒索罪,您怎么看这个问题呢?
付士峰律师:关于这个问题分两个层面来解答。第一,扣车行为分三个阶段来完成,一个是关闭厂门、铲车堵路、拆卸碎石机的车轮,这都不是一个女性可以独立完成的。任遂振向李晓培的父亲索要扣车44天的财产损失,这本身是有事实依据的。按照侵权要件,它是成立的,更为关键的是任遂振索要赔偿的行为能够满足手段行为的相当性,这是第一个层面。
第二,被告人任遂振供述的一段辩解,真实合理性较高,具有可采性,因为他讲之所以认准李金库原因有三,第一按辈分他管李金库叫表叔,第二李金库是村干部,苌庄镇农民,第三按照农村风俗,闺女一般不能当家,当家的是父亲。
 
因为我本身也出生在农村。所以,我认为他这一段供述中的辩解,真实合理性较高,具有可采性。但很遗憾,禹州市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被告人供述的这一段辩解。
方弘:另外还有一点就是任遂振为了要回自己的车辆以及车辆被扣的损失,不停的向上级机关去反映问题,或许也是因为他不断的反应,导致他最后定罪的结果,您觉得他这种反映问题的方式手段是合法的吗?
付士峰律师:首先依据《宪法》第41条第一款,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也就是说被告人任遂振不管是控告检举还是投诉、信访都是合法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并非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比如一个官员收受别人红包5万元被我看到了,我拍下了视频,我以向纪委举报为由向官员索要财物,我这个举报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是不影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也就是说这不是敲诈勒索罪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
本案当中真正能够影响到案件定性分析及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的核心在于被告人任遂振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点就是他索要行为手段具有相当性。
第三点也是最为关键的,他主张扣车44天的损失3万元,具有合理的权利主张基础。
 
通过这三点,站在辩护人的立场来看,我认为任遂振敲诈勒索罪是不成立的。
方弘:很遗憾的是一审二审都给他定罪了,现在应该已经进入了申诉阶段,您觉得任遂振还有翻案的可能吗?
付士峰律师:任遂振后续如何维权,于本案而言,如果一审判决未生效,建议向许昌市中院提起刑事上诉状,假如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或者二审已经下达了,那么只有通过刑事申诉的方式来争取刑事再审立案。
 
有没有可能再次翻案,取决于刑事申诉的时候,控告申诉处的部门能否给他启动立案。如果刑事再审立案这一关通过了,基本上这个方案成功了一半,至少有一半的可能性可以翻案。
 
然而,刑事再审是作为一种额外的救济程序,不是常态的。因为刑事审判是二审终审制,所以无论是终审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还是上级法院指令再审,这样的难度和门槛都是非常高的。
 
除非本案存在一些致命的硬伤,不能说许昌市相关的法院判决是颠倒黑白的,最起码本案关于定性分析仍然有值得商榷的部分。正如刚才所言,第一点就是被告人任遂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证据是不足的。第二点他主张索要被扣车辆44天的财产损失,具有手段的相当性。第三他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合理的权利主张依据。
就这三点,我们说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定性分析是值得商榷的,有失偏颇的。
结语

还是挺同情任遂振的,他本来是地地道道的被侵权人,车子被非法扣下,索赔维权中却被定罪。期望他的申诉能够被公正处理,也让他以及我们每一个人在个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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