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速看】《新安全生产法》对这些人员(包括兼职)的违法处罚力度加大升级


【请速看】《新安全生产法》
对这些人员(包括兼职)的违法处罚力度加大升级

01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违法内容说明
旧安法处罚力度
新安法处罚力度
加大到何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没有变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罚款】→【2-5】万元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5】万元→【5-1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0%】→【40%】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0%】→【60%】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60%】→【80%】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80%】→【100%】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没有变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变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02

生产经营单位

违法内容说明
旧安法处罚力度
新安法处罚力度
加大到何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10】万元【10-2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
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罚款】→【10-50】万元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新增】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新增】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变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新增】、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新增】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新增】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新增】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化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  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没有变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变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罚款】→【5】万元以下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降级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变化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有变化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变化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变化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变化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化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没有变化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没有变化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化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
没有变化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有变化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变化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新增】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增】
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新增】
新增
【新增】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删除】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50】万元→【30-100】万元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0-100】万元→【100-200】万元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500】万元→【200-1000】万元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1000】万元→【1000-200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1000-2000】万元→【1000-2000】万元的(2倍-5倍)

0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违法内容说明
旧安法处罚力度
新安法处罚力度
加大到何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罚款】→【1-3】万元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不罚款】→上一年收入的【20%-50%】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4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内容说明
旧安法处罚力度
新安法处罚力度
加大到何程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万元→【2-5】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
1.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万元→【5-1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
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5.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6.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7.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5.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万元→【5-10】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增】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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