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21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均为熟人犯罪

“熟人性侵”指的是强奸案件中,行为人与被害人具有亲缘、夫妻、情侣、同事、朋友、邻居、网友等密切社会交往关系。

据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通报,2018年8月到2021年8月间,“熟人性侵”类案件占房山区检察院办理全部强奸案件的78.31%,其中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起诉21件22人,均为熟人犯罪。

检察官提醒,熟人关系本应是信任的基础、社交的保障,却被行为人利用从而得以实施强奸行为,其发案特点、发案原因应引起重视。

概况:

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件中熟人犯罪多发

三年以来,房山区检察院就未成年人被性侵类案件起诉21件22人,均为熟人犯罪,当事人双方具有亲友、情侣、朋友及网友关系。

情侣关系中,行为人均系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对于性行为缺乏认识;亲友关系中,多出现被害人不敢报警,被食物、玩具引诱而遭遇性侵的情形;网友关系中,既有遭引诱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也有在交往过程中,受行为人诱导而泄露个人家庭、学校信息而遭遇恐吓、胁迫,被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情形。

网友关系强奸案件中,双方的社交行为缺乏现实基础,特别是在行为人有意虚构、隐瞒的情境之下,被害人难以辨识对方真实身份并发现犯罪意图,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行为人谎报年龄,通过前期交往获取了被害人的家庭住址或学校信息,以实施伤害举动、到学校造谣侮辱为要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二是行为人以外地女性为交往对象,谎报身份,谎称可以让孩子到北京就学、提供工作机会将被害人骗至住处,继而强行发生性关系;三是行为人以提供金钱为诱饵,将被害人骗至家中,强行发生性关系。

强奸犯罪本就多为“一对一”证据,在熟人强奸案件中,由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同事、男女朋友等特殊关系,对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更为困难。

如在郭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中,其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聊天记录反映双方之间保持了亲密关系,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也未报警,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遭受了暴力、言语威胁。二人分手后被害人报警。该案最终以认定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证据不足,对行为人作出不起诉处理。

原因:

未成年人性教育缺失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性教育的缺失使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足、性防范意识薄弱,遭遇胁迫或性侵后不知、不敢向家长、老师反映情况,更不懂得报案,导致侵害行为的发生和持续。特别是性侵幼女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自己不具有性自主决定权,辨别是非能力差,容易受诱惑、被哄骗。

社交平台的广泛使用和个人信息的虚构增加了社交风险系数。案件中涉及多个社交软件,这些社交软件在便利、拓展社交的同时,行为人通过隐瞒、虚构个人真实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将被害人诱出后实施性侵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熟人性侵”较为常见的情形还包括深夜与网友见面、与男性友人外出饮酒、醉酒后由行为人送回住处或宾馆、遭遇胁迫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以至于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与此同时,因情侣、朋友、同事等熟悉关系而透露了家庭住址、学校、单位信息,乃至私密视频、个人隐私事件,导致了后期胁迫及性侵行为的发生。

对策建议:

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结合未成年身心特点,开展教育活动,让未成年人了解性知识,知晓怎样对待性侵害,增强自我认知和保护意识。针对监护人举办家长课堂,帮助其正确认识对孩子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提高预防子女遭受性侵害的能力。

净化网络环境,核实身份信息,针对未成年人使用虚拟网络进行交友活动的,增强提示信息和报警功能。加强对酒吧、KTV等特定娱乐场所的监管,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酒精饮品。

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宣传媒介,提示公民在熟悉场所或公共空间开展社交活动;对人品有瑕疵、对自己表露过追求想法、熟悉的网友保持警觉和防范;提高证据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不为犯罪分子提供利用醉酒、胁迫手段实现奸淫目的的可能,不为人情、面子而放弃追究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禹潼 潘洪梅)

审核/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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