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贸易国际收支申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审核要点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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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涉外收、支申报是国际收支申报中占比最多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在日常申报中把握好以下审核要点就可以说正确无忧了。
一、涉外收入申报
审核要点:
涉外收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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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要点:
1、是否为出口项下的收汇款。
2、是否用对了申报单。
3、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境内居民收到境外居民汇入的款项时,应按照境外居民的资金来源性质进行申报。
5、是否特殊的业务类型:若为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预收货款、来自NRA/OSA帐户、使用境内银行对外提供的优惠贷款/买方信贷、无需报关的货物贸易等的收汇,要在附言中注明。如:
在国际贸易中,若最终只发生一次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根据贸易性质将该笔资金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发生多笔跨境资金流动,原则上其中一笔应根据贸易性质申报在货物贸易相应编码下,若借贷双方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822020-获得/偿还境外贷款”项下;若借贷双方有直接投资关系,另外几笔交易申报在直接投资相应项下(见《国际贸易融资间接申报实例》)。
对于通过境内外电商平台购买或销售并经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收付货款的货物贸易,此类线上购物在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均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申报在 “122030-网络购物”项下,无需区分是否纳入海关统计,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外平台+平台名称”或“境内平台+平台名称”字样。是否为境内平台或境外平台应根据平台所对应实体企业的注册地确定。而对于跨境线下购物等消费并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线下扫码服务的涉外收付款,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在与境外机构进行资金集中清算时进行间接申报,交易编码为“223029-其他私人旅行”,交易附言应注明“跨境线下扫码支付”字样。
(5)因交易被撤销等而支出或收到的原涉外收/付款的退款,应勾选“退款”,退款的交易性质应当与原涉外收/付款的交易性质相对应,交易附言应填写该笔涉外收/付款对应的原涉外付/收款的申报号码,并加注“退”字样。
如存在无法注明原申报号码的特殊情况,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原因。如原资金汇入业务中境内收款人未入账,或原汇出业务中境外收款人未入账,则境内收付款人无需就该笔资金的汇入和汇出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原来已经申报的汇出和汇入数据可进行删除处理。
6、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
7、申报时点是否正确:
在境内未发生转让时,办理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等业务的境内银行应在收到境外款项时通知申报主体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注意事项
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收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对于“999999-有实际资金收付的集中或轧差结算”项下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收付款,则金额填写为“1”,并据实填写相应账号。
境内主体从境外收到一笔外汇款项,解付前境内银行代其进行境外结汇,之后以人民币汇入境内并贷记境内客户账,此类交易的实质是境内银行代客境外结汇,“收入款币种”应申报为人民币,“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应申报为实际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非境外结汇国家(地区),同时,交易附言需注明实际交易性质、结汇国家(地区)及结汇币种,如“**业务在**(国家或地区)**(币种)结汇”。
二、涉外支出申报
审核要点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其他种类的凭证;
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汇款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是否相符。
5、若该笔款项为预付货款,交易附言必须含“预付”字样 。
一笔涉外支出中如果包含了“预付货款”或“退款”,则应在涉外付款凭证相应栏目内勾选 “预付货款”或“退款”相应项目,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预付”或“退款”字样。
7、申报时点是否正确:一般情况下,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银行为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注意事项
1、付款人名称:只能为中文、英文或拼音中的一种。对公申报主体编码要填写技术监督局编制的机构代码。对私申报主体名称要与其有效证件的名称一致,居民个人必须录入中文名称。对私申报主体名称要与其有效证件的名称一致,居民个人必须录入中文名称,若居民收款人信息无中文名的,应对其收款人拼音或英文名称进行修改,修改为有效证件上的名称。
2、收款人名称:交易对方项应填写全称,不得以“国家名称”或“国家名称+公司”代替。
3、国别:指收/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收/付款银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支出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暂申报境外居民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为反映我国对外负债的变动情况,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
4、币种和金额:按付款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的币种填报,并不一定是客户账户的币种。付汇金额=购汇金额+现汇金额+其他金额。不足0.5货币单位的涉外付款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无需报送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
鉴于银行通过外汇金宏系统—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接口程序从自身计算机系统中提取数据时,“汇款金额”可能为银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包含境内银行已扣除费用),因此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电子数据可与汇款人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存在差异。
6.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交易性质按照其与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