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汇问答】企业实际付汇币种、金额和日期是否可以与《备案表》不一致?|||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问答4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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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企业分次支付同一服务贸易合同项下的款项,单笔支付金额小于等值5万美元,合同总额大于等值5万美元,银行是否需要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对外支付单笔等值不足5万美元(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银行原则上可以不审核《备案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外汇资金,除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无需办理备案的14种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存在故意分拆支付行为的,银行应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45: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指引》第四条规定,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在确保企业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交易基础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无需对企业进行纳税审核。如银行发现企业纳税存在问题的,可通过相关渠道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或税务部门报告。
46:企业实际付汇币种、金额和日期是否可以与《备案表》不一致?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一是企业实际对外付汇时,付汇日期和币种可以与《备案表》不一致,但银行应调查了解不一致原因,并记录备查。二是付汇金额小于或等于《备案表》等值金额即可。
47:税务备案表是否可以分次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因此,同一份《备案表》原则上不可以分次重复使用。
48:对外支付佣金是否需要税务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外支付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符合此条规定的贸易佣金对外付汇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原则上,贸易佣金应为境内机构支付给第三方的因进出口贸易产生的费用,离岸转卖的中间商收入不属于进出口贸易佣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企业对外支付行为的一致性。
49: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时,是否需要根据公司法、税法等规定审核交易单证?
答:境内机构办理利润汇出业务的主要法规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简称“3号文”),3号文第七条规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利润汇出业务,应按真实交易原则审核与本次利润汇出相关的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税务备案表原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在相关税务备案表原件上加章签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50: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是否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所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代垫交易双方必须为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另,《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因此,原则上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项下的代垫或分摊付汇时,境内机构必须与境外收汇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51:境内保险公司对境外机构理赔,同时境外机构需向其境内代理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境内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划转律师费(境内划转)?
答:境外机构与其境内代理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境内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规定收取律师费。境内保险公司对外支付理赔款属于外汇保险业务,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规定为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款跨境支付业务。因此,银行不可以为保险公司办理境内外汇划转律师费。
52:银行是否可以为保险机构办理累计利润一次性全额结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所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机构可按季度凭申请书和外币财务报表在经办金融机构办理外汇利润结汇。保险机构可按季根据实需原则办理外汇利润结汇,金融机构审核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利润表和完税凭证等单证,累计利润需要弥补亏损、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方可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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