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线小于5海里,二副想开“大爷”船

20XX年4月30日2345时,GHK轮第245航次装载2844件/10804.913吨钢材杂货从上海开航前往印尼“MAKASSAR”。

20XX年4月30日2352时值班二副上驾驶台接班,当时天气阴天,西南风6级,浪5级海面清爽,视线在6海里左右,两部雷达工作正常。5月1日0020时左右视线有所下降,根据当时从高频电话听到附近船舶所述能见度能看到3.2海里的船舶,GHK轮当时的视线也是3海里以上。0040时,该轮航向186°速度9.7节, 值班二副观察到左舷正横偏后1海里,方位约080°(左舷舷角约为106°左右)有一艘船舶,AIS显示船名“UNION ERWIN呼号V7WB8”,航向237°航速13.6节,CPA为0.1海里,TCPA为8min,使用VHF16呼叫对方无应答,更换另一台VHF16再次呼叫,仍无应答,此时见其两盏桅灯和绿灯,使用摩斯灯五短闪警示对方。

0047时,二副再次使用VHF16呼叫时,对方应答并告知船名,当时对方船相对位置已经在“关河口”轮左正横偏后0.′25~0.′3左右,呼叫对方要求过GHK轮船尾,但对方没有回答,立即改换手操舵。

0049时,GPS船位φ:28°27.′3N  λ:122°53. ′6E,“Union Erwin”右艏部与“GHK轮”左舷NO.4舱前部发生碰撞。

事故教训

从“UNION ERWIN”轮与“GHK轮”碰撞的原因分析,应吸取的几点教训:

(一)按照雾航规定,航行船舶当视线小于5海里时(大于3海里),应认为能见度不良,属于雾航戒备状态,值班二副应立即通知船长,不能因当时海域比较清爽而做出不叫船长的错误决定。根据在船对GHK轮二副调查笔录所述,二副对雾航规定是清楚的,但他没有按规定执行。如果二副在0020时视线变差的情况通知了船长,船长上了驾驶台,这次事故也就可能不会发生了。

(二)根据对船长的调查笔录陈述,这是一起因值班人员严重疏忽瞭望的责任性事故。船舶航行在任何水域,应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在中国沿海航行,更应加强了望,一旦发现来船,应保持连续观测,判明动向,用VHF等手段进行有效联系,了解对方操纵意图,协调双方避让动作。要随时戒备他船有可能违反常规操作,应利用各种有效手段,警告对方,引起对方注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早、主动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避免造成紧迫局面。更不能观望、坐等对方给你让路,错失良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根据对船长的调查笔录陈述,值班二副没有履行值班驾驶员应尽的职责,没有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操纵船舶,业务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低下,在与对方船舶距离仅有1海里、CPA才0.1海里、TCPA仅仅8分钟,紧迫危险即将发生时,还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还在盲目等待对方船舶给予让路,不积极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丧失了避免碰撞的最终时机。如果此时毫不犹豫地大幅度往右转向,完全可以拉开与对方船舶的距离,摆脱紧迫危险,避免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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