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我乡有一处村民耕地已被合法征收,补偿...
【现我乡有一处村民耕地已被合法征收,补偿款已打进村民卡中,但此处土地之前被村民租给吴某用于大棚种植(现租期已到时间),现因吴某一直不愿意拆除大棚并要求政府给予补偿,经过多次沟通、上门告知均无效,现导致道路无法施工,已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想问下吴某的行为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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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您所提及的问题,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对方一般应为土地的所有权人以及合法使用人(承包经营户)。如征收单位(一般委托或者设立征收拆迁安置部门负责处理具体事宜)已经就征收、补偿问题依法作出征收决定且就征收补偿事宜与该土地的相关所有权人以及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履行,作出征收决定的部门在与该土地上上的其他承租人沟通协商无果且履行告知义务对方仍拒不配合履行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向土地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