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及会计处理
某房地产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开发项目共两期,一期是住房,二期是商铺。2019年4月1日,一期住宅开始预售,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余额为6540万元,期初余额为0,全年预交增值税180万元(=6540/1.09×3%),城建税及附加21.6万元(=180×12%),预缴土地增值税95.4万元(=6540-180)×1.5%),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117万元(=95.4+21.6)。
2020年6月30日,一期住宅完工并交付;2020年12月1日,二期商铺开始预售。2020年12月31日,预收帐款-一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为2180万元(为交付前收取),期末余额为0;预收帐款-二期,贷方余额为1090万元,期初余额为0。2020年预缴土地增值税90万元,其中一期60万元二期30万元;预缴增值税58.2万元=(2000-60)×1.5%+(1000-30)×3%,其中一期29.1万元,二期29.1万元;预缴城建税及附加10.8万元,其中一期7.2万元,二期3.6万元。全年结转主营业务收入8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400万元,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32.7万元。
本案例暂不考虑其他业务和其他税费,假设未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税款,假设该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1.5%,商铺3%,该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为15%。填写2019年和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年度 | 2019年 | 2020年 |
预收账款(含税) | 6540.00 | 3270.00 |
预收账款(不含税) | 6000.00 | 3000.00 |
应预交增值税 | 180.00 | 90.00 |
应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 6360.00 | 3180.00 |
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 95.40 | 58.20 |
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 | 6000.00 | 1000.00 |
预计毛利额 | 900.00 | 150.00 |
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 | 117.00 | 32.70 |
未完工产品调整额 | 783.00 | 117.30 |
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 6000.00 | |
转回毛利额 | 900.00 | |
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 117.00 | |
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 | 783.00 | |
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额 | 783.00 | -665.70 |
2020年 | 一期(已完 工) |
二期 |
预收账款(含税) | 2180 | 1090 |
预收账款(不含税) | 2000 | 1000 |
应预交增值税 | 60 | 30 |
应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 1940 | 970 |
应预征土地增值税 | 29.1 | 29.1 |
应预交税金及附加 | 7.2 | 3.6 |
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未计入损益) | 32.7 |
为便于演示,同类业务以全年汇总分录替代单笔分录,单位:万元
(一)2019年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6540
贷:预收账款 6540
1.收到一期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90
贷:预收账款 10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20
贷:开发产品 6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6.8
-应交土地增值税 124.5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20
贷:银行存款 480
4.二期预收款的税费相关会计分录,略(方法同一期)
(一)2019年
(二)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