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菁:历史比较视野中的国家建构——找回结构、多元性并兼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

本文原载于《开放时代》2016第5期,注释共计51条,以截图形式附于文末。赵鼎新先生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堪称其重要的代表作之一,作为对该书的评论,郦菁肯定了赵鼎新先生对历史比较研究暌违已久的传统之接洽,与此同时,本文试图评述此书来探讨研究方法中国国家建构的问题。郦菁认为,在方法层面,此书基于“宏观观照下的机制研究”,对于美国社会科学主要关注中层理论和机制研究的局面是一个重要反动,转向历史情境和宏观结构的充分开掘,关注一组而非单个机制的作用,突破了狭隘的“科学”研究方法。在问题层面,此书分析了中国历史中独特的权力结构,避免用西方的历史过程来理解中国,从而为进一步认识中国国家建构的独特路径理清了地基,理论上支持了国家建构的多元性。最后,本文对于此书的批评主要包括:结构决定论和能动性的不足、没有处理结构变迁、没有关注中国国家建构中规范性的面向、缺乏多元传统和异质性,等等。

一、引言

  历史—比较研究(historical-comparative studies)在社会科学中遽然中兴,并成为一种独立的方法,培养了数代学者,当始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世界体系理论》等书措意于蒂利(Charles Tilly)所谓之“大结构、大过程和大比较”,尤为关注国家建构、政体选择、阶级关系等宏观变量80年代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等通过《找回国家》一书,更是带来了历史比较研究前所未有的黄金时代,虽然用心之处已从结构逐渐转为制度。然而未可预知的是,80年代后期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的“文化转向”兴起,“话语”、“文化”、“意义网络”等很快代替了对于阶级、国家和世界资本主义命运的总体思考。就连作为文化史家的休厄尔(Willam H. Sewell Jr.)在《历史的逻辑》一书中,也着意批评了同行们在智识上对于社会宏观变迁的放弃,因而需要把“结构”找回来。

  在这个意义上讲,赵鼎新的《儒法国家:中国历史的新理论》(以下简称“赵书”)一书正是接续了历史比较研究早期的“结构”路径,也一并继承了那种湮没已久但元气淋漓的气象。全书试图回答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首先,中国历史呈现了怎样的总体模式(overarching patterns)?这些模式是在哪一关键时期形成,其故维何?第二,这些模式在其后又如何型塑了历史的走向,且一再占据主导地位并复制自身?这两个大问题,涉及大过程,暗含着大比较(特别是与西方的比较),是大多数当代社会科学家和历史学家不愿也无力冒险尝试的。

  对于前问,赵鼎新的答案是一个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权力合二为一、军事权力为政治权力所驾驭、经济权力在社会生活中被边缘化的“儒法国家”(Confucian—Legalist State。这一模式发韧于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频繁而不具摧毁性的战争(frequent but inconclusive war),战争驱动型理性形成(war—driven rationality),促进一系列权力结构调整和制度实验,直至秦汉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建设,大体形成儒法国家。有宋一代,文官制度最终完胜,豪强精英衰弱,中国终成“儒教社会”(confucian society)。对于后问,赵鼎新又继续考察了中国历史中的“小传统”,比如草原政权的持续入侵、释道传统和民间宗教的多元遗产、儒家内部的思想变革和市场经济的兴起。这些小传统非但没有挑战儒法国家的主导地位,反而被吸收、控制或消解。

  本文在试图解读《儒法国家》一书的基础上,继续探讨以下问题:第一,本书在方法论上有何重要贡献?如何与既往文献对话?如何与历史学研究对话?第二,在本书的基础上,如何重新探讨国家建构多元性的问题?最后,本书有何疏漏?如何运用历史比较研究的新进展和新路径来进一步打开中国历史研究的新局面?

二、“宏观结构观照下的机制研究”

  和大多数历史比较研究类似,赵书主要依靠二手文献,特别是历史学家的工作,因而其主要贡献必然不在材料,而在方法和理论。此节先举方法之一端。

  在导言部分,赵书已开宗明义提出了自己的方法论取向,即一种“宏观结构观照下的机制研究”(macrostructure informed,mechanism based study)。这一说法大约包含了两层意思。首先,赵鼎新显然要批判当下社会科学“机制”泛滥的庸常情状。把“机制”作为研究的重心,和美国五六十年代“中层理论”(middle—ranged theory)的兴起关系莫大。彼时美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已趋稳定,跨阶级的社会共识达成,进入瑞吉(JohnRuggie)所说的“嵌入型自由主义”阶段。11在此情境下,默顿(Robert. K. Merton)等提倡从莫知涯际的宏观理论(比如结构功能主义)转入更重实证的“中层理论”。12在操作中,大多数的中层研究关注“美国问题”,受限于美国既定的社会和政治结构。而对于机制的追索与“发明”,是中层理论的核心内容。

  “机制”实则是一套具体的因果关系。机制与一般理论(general theory)的差异在于,机制的作用受限于一定的时空和社会结构,但是更易在实证上操作和证明。换言之,大多数机制研究只能在中层理论的层面上展开,所得之结论也为具体背景所限。吊诡的是,在大多数的“机制”研究中,“背景”或者说“结构”,大都被遗忘或刻意隐匿,甚或是当作不经反思的研究起点。此处单举一例,或可足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普特南(Robert Putnam)在其名作《独自打保龄球》中提出了一个看似合理的机制:电视机普及和妇女进入职场的趋势导致了“托克维尔式”的市民社会衰落。13美国民众转而在家独自看电视,而不是一起打保龄球,妇女也不再组织社区活动,从而导致社会组织解体和政治参与的下降。然而,正如鲁斯麦耶(Dietrich Rueschemeyer)指出,同时期的北欧国家同样面临电视和妇女就业的冲击,但由于政党结构和国家—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对于妇女就业的制度性支持,社会组织和政治参与不降反升。14这一例子充分说明,一定的机制只在特定的“背景”或“结构”中起作用,而结构的多元必然导致机制开展的多重路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法国家》在方法上的贡献才得以凸显。赵鼎新的机制研究是在充分研习和观照中国社会独特“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不是普特南式(以及大部分定量和一部分定性社会研究)脱离结构的机制。可以用原书的第一部分为证。以往主流的国家建构理论如蒂利、唐宁(Brian M. Downing)等都强调战争驱动“竞争”和“自然选择”,并促进了一系列中央集权和理性化的制度建设。这无疑是以西欧为主要背景。15赵书固然接受了战争驱动竞争和理性化的总体机制,但着力点却是,在中国特定时空和历史情境中,这一机制展开的不同路径,或在“不同社会结构条件下不同的制度化方式”。16所谓不同路径,大体包括:国家建构过程中强制手段的积累最为重要(而非西欧强制手段积累、资本积累组合形成多种模式);大一统的帝国(而非西欧由民族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政治权力及其载体(国家)的独大(而非西欧政治、意识形态、经济权力抗衡),等等。相比之下,许田波在《战争与国家形成》一书中固然也试图回答类似的问题,但她为了形式比较的任务而忽略了情境,所找到的机制如“自强改革和外交策略”等,不免各种颠倒舛错。17

  “宏观结构观照下的机制研究”的另一个意涵是,不仅要考察单个机制,更要推究一组机制如何起作用,相互间的关系又如何,在特定的结构中如何表现,结晶为何种总体模式(pattern)。按照赵鼎新的说法,寻找单个机制在社会科学高度发达的今日已成为一项趁手的易事,而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过度决定性”(over—determination),即很多机制都能解释特定的社会现象,也能找到实证证据,从而使排除替代解释和确定因果关系成为烦难之事。18为了提高理论解释力,毋宁要解释一组相关的机制。因之,建构理论的主要任务就从辨析和排除替代性解释/机制,转为考察不同的机制如何在同一“结构”内部相互作用。如此,对于特定历史现象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解释就不再是非此即彼的,而可以在“结构”的统摄下共存。

  行文至此,笔者则需要指出,赵书在机制(mechanism结构(structure模式等概念的使用和相互关系的论述上仍是模棱两可的。机制固然是因果关系。“结构”在书中很多语境中指涉“权力结构”,即政治权力早熟并统摄军事和意识形态权力,经济权力边缘化的“结构”;但在另一些语境中似乎又包括更为广阔的内容,如地理环境和地缘政治格局(特别是关于草原政权的讨论)、儒家文化与国家建制、社会主要群体之间的关系,等等。而对于“模式”,如中国历史呈现的“总体模式”,则显然缺乏解释。此处且试论三者之间的关系:机制嵌入特定的结构中展开因果关系;一组机制在结构中纠缠、互动,共同作用,形成长期稳定的模式。尽管可以这样理解,但赵书仍无法解决以下问题:结构是多元的,还是一元的?在同样的基本机构中,机制作用的组合,是否能产生不同的模式?积累的结果,是否可能导致结构本身的变迁?通过何种途径?对此,笔者将在本文最后一部分讨论。

  最后,通过“宏观结构观照下的机制研究”,《儒法国家》在操作层面也意味着两个转变。一是对于历史情境和宏观结构的充分开掘。这无论对于社会科学还是历史学研究都是一个重要提示。如前所述,社会科学病在忽略情境和结构的孤立机制;而历史学的问题恰是执着于“以史带论”,虽有情境,但缺结构,很多时候耗散在多元的历史叙述和话语中,很难明确因果关系。某种程度上,《儒法国家》提供了一种社会科学与历史相遇的方式。斯考切波和索莫斯(Margaret Somers)曾提出历史比较研究的几个重要目的,即宏观因果分析(macro—causal analysis)、对于一般理论的平行展示(parallel demonstration of theory),以及情境的比较(contrast of context)。总体来说,社会科学更倾向于因果分析和理论展示,而历史学更接近情境比较19《儒法国家》显然把三者揉粹在一起。

  二是所谓“科学”实证方法的局限。比如1994年出版的名作《社会科学中的研究设计》,勾画了一整套实证设计和检验的标准方法(所谓的KKV方法)。20但这些“方法想象”无法解决赵书所面临的问题,即如何观照与分析结构本身?如何构建机制与结构之间的关系?在无法使用“科学控制”的情况下,如何分析一整套机制的相互作用?赵鼎新也坦言,本书无法验证一个系统理论,而只能提供一个历史叙述的话语;且“由于本书中一些历史的曲折复杂之处无法解释(explain)而只能说明情境(contextualize,我的历史话语也包含很大一部分阐释学(hermeneutics)”。21参看此后的实证章节,春秋战国部分似乎更接近标准的解释工作,而从秦汉以降的章节,似乎更多的是对历史情境的说明,对二手文献的解读和阐释,举出重要的历史实例,以及斯汀奇科姆(Arthur L. Stinchombe)所称之“深度类比”(deep analogy22当然,也许把这一套方法含糊地冠以“艺术手法”(art)是不够的。希望赵教授本人或其后的实证研究能提供一个更为清晰和精细的论述。

三、国家建构的多重路径

  在方法之外,《儒法国家》在理论上的亮点当然是有关国家建构的讨论,因在此书的逻辑中,政治权力独占主导地位,而国家又是政治权力的最主要载体。对于现代国家的形成和国家能力的讨论,曾在20世纪70至90年代掀起一轮学术热潮。这一波的作品虽然极大突破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即阶级代理人”的假定,也承认了国家的自主性,但仍然脱不开“韦伯式现代国家”的范式,也缺乏对于西欧之外历史经验的详细考察。23面对这些文献,《儒法国家》是一个合格的对话者,也是重要的补充,尽管尚未跳脱韦伯范式,但足以促进我们思考国家建构是否存在多重路径。

  所谓“韦伯范式”对于现代国家的理解逃不开一组本质主义的假定,大约包括以下几点:

  假定1国家对于强制手段的合法垄断,通常表现为拥有财政供养的常备军;

  假定2有领土明确的边界和相对同质的统治对象;

  假定3在此领土范围内,国家拥有绝对主权,有制定和执行规则的权威,并以强制手段为后盾;

  假定4国家实现相当程度的中央集权,所有主要的政治关系都从中央发出并反馈到中央;

  假定5税收权力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垄断,收支功能从中央发出;

  假定6有一整套功能分化的制度,特别是科层制的职业官僚系统。

  除此之外,这一波国家理论也关注一个或一组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相互牵染的历史过程。虽然大多数学者也逐渐开始承认它们与现代国家之间的联系也许是或然的,但似乎这些现象也是韦伯“理性化”秩序在其他社会场域的展开:

  现象A工业资本主义和市场的兴起,特别是国家推动的全国性市场(有别于地区市场和国际贸易市场);

  现象B民族主义的极大发展,与国家建构相互促进;

  现象C代议民主政府形成,或至少特殊信任网络(trust network)被公共政治所包含或消解;24主要精英群体大体进入全国性的、国家主导的政治平台。25

  此处试举几例。比如,蒂利的军事财政模型主要关注国家如何在强制手段和资本两方面积累,以便建构战争机器,实现领土的扩张和巩固。最后胜出的是统摄相当领土和人口(假定3)、有发达的工商业和市场经济可供给资本(现象A)、有财政支持的常备军和有效官僚体系(假定6)的民族国家。26在此过程中,民众与国家抗争、妥协和协商,最终导致了代议政府(现象C)、现代税收体系(假定5)和征兵体制的制度化(假定1)。此后很多理性选择学派基本上在此框架内工作,但添加了精英个体或群体理性决策的过程分析。27相比之下,斯布鲁特(Hendrik Spruyt)则建构了一个经济—制度模型,认为随着市场发展和贸易扩张(现象A),现代国家能够提供统一的法律体系、度量衡、货币(假定3),以及中央集权的执行体系和君主可置信的承诺(假定4),最终取代了城邦、汉萨联盟和德意志神圣帝国。28相比之下,曼的理论要更为复杂一些,也不仅仅针对现代国家。他的侧重点在于权力来源的转换与权力关系的重新组合。因而,旧贵族与新生资产阶级之间的权力平衡决定了国家的具体形式,或走向代议制,或维持绝对主义(现象C)。此外,最近十年一些新作如拉克曼(Richard Lachmann)的《不由自主的资产阶级》,则更为详细地分析了不同的精英关系如何影响国家建构的路径,哪些精英进入国家,如何进入(现象C),如何型塑现代国家的制度特征(假定1、4、5、6)。29

  再看赵鼎新的理论和中国案例,虽然历史时空截然不同,但基本也以寻找和解释韦伯式国家制度为出发点。在这一点上,赵鼎新对之前文献是继承多于挑战的。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儒法国家》最精彩的观点之一,也许是对于韦伯国家范式相关历史过程的有意识切割,或言是对于前述假定1~6和现象A~C的切割。而这种切割,恰是以重新认识中国历史中的权力结构为基础。具体来说,第一,虽然蒂利断言现代国家和资本主义兴起是近代历史两大事件,30但赵鼎新明确指出,经济权力的长期边缘化阻碍了资本主义(特别是工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诞生,即使明清两代也仅有市场经济而非资本主义。与之相关的是,商人(尚未变成资产阶级)在权力场域中并没有话语权,因而资本积累和资产阶级的权利革命在中国国家的建构过程中是缺失的,而加州学派试图强调去西方中心视角与中国本土资本主义发展可能性的学术努力亦是相当可疑的。

  第二,中国情境中,国家建构与民族建构并不是硬币的两面。实际上,依照盖尔纳(ErnestGellner)、安德森(Benedict R. Anderson)等人的观点,民族主义的兴起本身就是工业社会发展、文化资本主义兴盛的产物。31在前工业化时期,中国国家亦不是规模适中、地理和人口相对同质的民族国家,而是幅员辽阔、容纳文化多元性的大一统帝国。儒家的天下观而非近世的民族主义才是最主要的意识形态资源。

  第三,由于各种社会权力都统摄于政治权力之下而无明显分化,中国历史上的精英结构也相对单一,以素习儒家的政治精英为主。这进一步促进意识形态的统一和大一统政治单位的形成。而欧洲由于中世纪以来精英高度分化,教会、各层级贵族、王室以及朝廷官僚精英之间的持续斗争,给了资产阶级极大的生存空间。32这种分散的精英结构深刻影响了近代国家建构,使得大一统政体基本不可能持续,新教革命更易发生,33而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可以和旧精英分庭抗礼,在特定条件下推动代议民主。

  以上的观点散见于各章,但绝对是重新清理地基的工作。在国家理论今后的发展中,如何放置中国和东亚的历史经验,如何避免西方问题意识的主导,《儒法国家》一书都可以提供重要参考,是一个不错的新起点。当然,如前文所述,赵鼎新仍然无法突破基本的韦伯范式。实际上,很多西方学者已经开始反思这一理论出发点了。比如金(Desmond King)和李伯曼(Robert C. Lieberman)提出要重新审视美国国家建构过程。34此前与韦伯范式相悖的一些政治安排,比如联邦制(中央权力弱)、私有经济部门精英和公民社会行动者的强大(一部分精英没有进入国家)、官僚系统的职业化程度低,都被作为美国国家能力较弱的明证。而这两位学者却另辟蹊径,认为美国国家效力并不低,能力也不弱,反而韦伯范式太过本质主义,无法容纳和言说国家建构的多重路径。更早一些,西尔贝曼(Bernard S. Silberman)通过对于多国官僚体系的比较研究,也指出韦伯式的官僚体系更接近德日模式,而英美模式开放性、流动性更强,多直接雇佣职业人士,但效率并不低下。35

  这充分说明,分析国家建构的多重路径,不仅需要把中国国家建构与西方近代历史过程相切割,并重新放回中国历史语境,还需要进一步修正韦伯范式,以便概括中国国家的复杂面目。例如,明朝最初实行的是卫所制,其精神与唐府兵制类似,以耕备征,基于对军人的人身控制,崩溃后部分采用雇佣兵。36清朝的旗兵亦是世袭,这和西方现代国家的“公民军队”不同。在财政制度上,何文楷通过最近的力作说明,清代财政的中央化是在太平天国之乱后实现的,但始终没有借助国债工具和资本市场来实现财政收入的贴现,与英国等财政现代化路径不同;37此外,中国虽从宋以降就形成了完备的官僚体系,但官僚体系的完善并不一定代表国家控制的有效,因而君主时常通过一些非常规事件来打破官僚系统的既有理性化制度,重新调整与官僚之间的关系,等等。38这些信手可拾的例子说明,研究中国国家建构,也可以关注不同的问题;而不符合既有范式的制度或现象,需要在历史情境中加以解释和说明,并不必然代表国家建构不完全。正如赵书多次重复蒂利的重要结论:西方现代国家的兴起是一个偶然事件,而国家建构的路径则是多重的

四、批评与展望

  在方法上重新把结构找回来,在理论上探索国家建构的多重路径和历史经验,使得《儒法国家》一书成为近几年来重新叙述中国历史最重要的作品之一,也恰逢其时地接洽了比较历史研究暌违已久的传统。这一研究总体是生机沛然的,也是一个有益的实验,为今后进一步的工作提供了可备选择的理论工具。在此基础上,本文还是要简略谈一谈赵书尚且存在哪些问题;最后,如果这些问题可以部分解决或缓和,可以为中国历史,特别是有关国家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哪些新思路。

  首先,在重拾结构传统的同时,《儒法国家》也很难避免“结构还原论”(structural reductionism)的批评39实际上,这也正是历史比较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迅速进入“文化转向”的原因之一。把解释推到结构层面,第一个问题是忽视了结构中主体的能动性(agency),也过度假定了结构的稳定性和决定性。行动主体尽管只有有限理性,也极大受制于结构提供的机会,但结构必须由主体来不断重构。赵鼎新也很清楚这一点,并在开篇就强调“历史是各个时期社会行动者有意义的行动的结果”。40然而在实证层面,我们大抵只看到特定的权力结构是如何一再起作用的,或者国家作为一个拟人化的存在如何控制个体,不断延伸自己的权力。对此我们不禁要追问:行动主体是如何在这个想象的结构中获得权力的?他们各自又是如何行使权力的?他们会维护既有的权力格局吗?他们的利益和观念是什么?他们会反思和反抗吗,结果又是什么?赵鼎新在春秋战国部分尽可能放入能动性,但仍局限于理性人的假定;而论述宋代儒家官僚体系和明代心学时,他本有机会捕捉结构与个体的复杂互动,从而更漂亮地回答上述问题的。然而,最终我们看到的还是儒家知识分子和文官系统如何被国家的身体政治加以控制,并进一步渗透社会。至于他们的算计、理念和具体政治选择,基本还是模糊不清的。相较而言,蒂利虽然也多次被贴上“结构主义”的标签,但他的国家建构理论始终和抗争政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通过“抗争剧目”等概念,蒂利从中后期开始引入了越来越多的能动性,关注臣民(后为公民)的反抗如何影响国家建构的路径,并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制度遗产。41

  第二个问题涉及结构变迁。纵观全书,读者似乎只看到一个“超稳定结构”的诞生和复制,42但鲜有变革的契机,也不清楚变革的可能途径。如果我们回到《儒法国家》一书最重要的理论资源——《社会权力的来源》,我们就会发现,赵鼎新只用了麦克尔·曼(Michael Mann)的半套权力理论。曼的确剖析了四种不同权力及其在历史中的组合形式,而赵鼎新也巧妙运用在中国历史情境中,精彩解释了国家政治权力独大的根源。但除此之外,曼最富独创的观点也许是:新的权力总是出人意料地生长于旧权力结构的缝隙中(interstitial origin of power),换言之,曼另有一个很强的权力结构变迁理论,43而这一部分在赵书中几乎没有体现。本文无法详细讨论,但很多优秀的历史著作都一再说明,中国历史上不乏异质的因素,变革的窗口也一再打开,最后大一统儒法体系的维持,也许是偶然而非必然。最终,这些异质性也并未消亡,而是进入了历史的暗河,至今仍或隐或显地型塑当下的中国。

  一方面要把结构找回来,一方面又要避免结构论处理能动性和变化的弱点,如何可能呢?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是用休厄尔的理论来重新理解结构。44在休厄尔看来,结构并不必然是一元的,而更有可能是多元的;且结构不仅是限制,也是资源。运用在中国历史的语境中,除却政治权力、军事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合一、由中央国家主导的权力结构,也可能存在地方的权力结构、儒家知识精英的结构,等等。这些结构层次和规模不同,极有可能是同构的,但也可能是异质的。个体(包括精英和普通民众)有机会在不同结构中获取资源,转译并延展到不同的情境,从而获得相当的行动空间。比如奥布莱(Kevin J. O’Brien)所谓的“合法性抗争”(rightful resistance),其实并不是一个当代现象。45在朝廷(中央)和地方这两个结构之间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话语和行动策略,充分利用既有的权力关系最大化利益,是历朝历代都有的实例。最终,这些行动也可能产生不可预知的结果,与外部冲击相结合,改变结构本身,比如共产主义革命的兴起,或资本主义时代的来临。

  此外,尽管赵书充分论述了历史上中国国家建构的独特性,但他的问题意识尚没有脱开蒂利和唐宁等所完善的军事—竞争模型,也基本在韦伯范式的框架之内。实际上在《儒法国家》之前,对于中国国家的多元论述已有各种尝试,特别是在历史学界。这也是社会科学家们可待借鉴的丰富宝藏。比如,桑顿(Patricia M. Thornton)在《规训国家》一书中就指出,蒂利等念兹在兹的战争和财政也许并不是东亚国家建构最核心的问题。46她更关注国家建构规范性的一面,即国家如何进行道德规训和社会控制,从而一再把国家建构为核心的道德主体(moral agent),拥有绝对的道德资源和合法性。赵书固然也剖析了儒家思想这种道德资源为何与基本的权力结构相契,并一再被纳入国家内部,但并没有像桑顿那样详论国家如何不断界定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如何一再重构合法性,也没有分析儒家的规训手段,而这也许是中国从秦汉以后国家日常活动的中心。类似的研究还有戈尔斯基(Philip S. Gorski)的《规训革命》47和池上英子的《驯服武士》。48

  最后,在儒法之外,中国国家建构的资源可能比正统史家们想象的更为多元。赵书试图证明儒法秩序如何在历史长河中压倒并消纳异质性(比如草原文明、儒家内部的思想革命等),但在这一过程中,儒家资源本身也具有多元传统和变革可能,也可以和多样的权力结构捆绑。孔飞力(Philip A. Kuhn)就认为从明清开始,国家内部就逐渐开始实验应对“现代”政治问题的制度安排,比如政治参与、政治竞争与控制。49此外,最近争议颇多的新清史研究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罗友枝(Evelyn Rawski)、柯娇燕(Pamela Crossley)、欧立德(Mark C. Elliott)等都强调了清帝国的多元属性,如内亚政治经验、非汉族文化和制度安排,等等。50这些多元传统和异质性,都可能进入近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实践,即便没有处于主导地位,也随时可能因一时一地的政治需要而被调用。这些也是《儒法国家》目前无法涵盖的。

  一言以蔽之,尽管很难处理能动性和结构变迁,也没有充分涵盖多元性,《儒法国家》仍不失为一部重要而及时的著作,为考察国家建构的历史及其当下遗产打开了新思路,而在方法上也颇具实验性。当然,此书在近代历史开始之前戛然而止了。由于大多数的历史研究都由当代问题所激发,读者或许不禁要追问:政治、意识形态与军事合一的权力结构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是否遭受了冲击?该结构又为今日中国留下了哪些或明或暗的遗产?自1921年兴起的共产主义革命带来了怎样的权力结构?这一权力结构现在又和怎样的意识形态资源结合?1978年以来的市场化转型是否足以挑战历史权力结构,包括经济权力前所未有的上升,意识形态权力与政治权力耦合的逐渐松动?51我们期待在《儒法国家》之后,有更多的作品能借鉴比较历史研究的资源来处理这些问题,并提供新鲜的历史叙述,这对于转型中的中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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