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谋杀骗保,四家保司拒赔被判无效


原创NO.158/理赔纠纷案例
本期是大鱼测评理赔争议案例系列的第8篇。本期的特点在此案为一起疑案,从观众的角度来看的确疑云重重,疑似杀妻骗保。此案4家保险公司同时拒赔,并向公安局报案。在一系列的调查后,因为证据不足,几年后案件撤销,经过官司后最终法律站在了投保人的一方。
案例来源:(2014)隆民二初字第3号、(2015)桂民申字第1679号、(2015)桂民申字第1433号、(2014)隆民二初字第2号、(2014)隆民二初字第4号、(2014)隆民二初字第1号。
销售产品:中国人寿“吉祥无忧卡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乐安嘉”综合保险、中国人保意外险、“温暖1+家”保险”阳光意健险组合保险、阳光意健险组合保险、平安意外伤害保险。
案件经过

购买
2009年4月27日, 欧阳XX在下属隆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温暖1+家”保险投保方案C,主被保险人为原告,连带被保险人为配偶任XX、儿子欧阳X,保险金额为4万元。同日另投保了阳光意健险组合保险共三张保险单的组合保险。主被保险人为原告,连带被保险人为配偶任XX、儿子欧阳X,保险金额为被告及任XX各20万元,欧阳X5万元。两份保险该赔付金额为24万元。
2009年4月28日,欧阳XX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任红霞,共投保10份,总保险费300元,总保险金额为30万元,同日又投保了“乐安嘉”综合保险,被保险人为任XX,保险金额为30万元。
2009年5月6日,任XX在人寿保险隆林支公司投保了“吉祥无忧卡”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障金额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另投保了“吉祥卡(B)”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合计保险金额为11万元,受益人均为欧阳XX
2009年5月8日, 欧阳XX在被告下属隆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平安家庭综合保障计划(月缴型)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被保险人为原告,连带被保险人为配偶任XX、儿子欧阳X,保险金额为原告、配偶各40万元,儿子欧阳X20万元。
出险
2009年6月16日晚任XX在自家厨房炼油时意外摔伤,约22时许,欧阳XX及儿子欧阳X返家发现后即对任红霞进行施救,并让邻居李双成拨打120急救电话,任红霞因伤势过重,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已死亡。尔后到达现场的亲友即对现场进行清扫,次日,任XX的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技人员前往现场后经了解,任XX的亲属及欧阳XX认为任XX是自己在家炼油时不慎摔死的,因为保险理赔问题,保险公司要求家属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尸检报告。侦技人员说明公安机关进行尸检的法律程序和相关费用收取规定后,任XX的亲属经与欧阳XX商量,认为费用高而不同意开棺验尸。同月20日,任XX姐姐任美X等人又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映,要求对任红霞开棺验尸,该大队按规定要求对方在《尸体解剖通知书》上签字及交清相关费用,对方经商量后又不同意对任红霞开棺验尸。2009年8月1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出具了《关于任XX的死亡证明》,证实:经核实,任XX于2009年6月16日在自家厨房内意外摔死。
拒赔
2009年6月19日和10月12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和平安财险百色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百色支公司以欧阳XX涉嫌保险诈骗为由,分别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该局于2009年10月12日对欧阳XX以保险诈骗立案侦查。为确定任XX的死亡原因,2010年3月3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任XX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结论为:任XX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最大。经侦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无证据证明任XX之死属他杀。
时隔近4年后,经侦查终结,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了隆公撤案字(2013)0002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

上诉
之后,欧阳XX多次找到四家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仍然无理拒绝支付。因此,欧阳XX将四家保险公司分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

原告欧阳XX认为: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并向被告提交有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州派出所于2009年8月10日出具的《关于任XX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已证实死者任XX于2009年6月16日在自家厨房内意外摔死。但不知出于何原因,被告于2009年6月19日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要求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该局经过审查后于2009年10月12日将该案立为保险诈骗案进行侦查。经侦查终结,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了隆公撤案字(2013)0002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之后,原告多次找到投保过的四家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但四家保险公司仍然无理拒绝支付。原告分别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共计13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
1、2009年4月27日至2009年5月8日,欧阳XX以自己之名或以任XX名字分别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意外身故保险,被保险人均为任XX,受益人为原告。保险金额高达135万元,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60万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11万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40万元,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额为24万元。2009年6月16日晚,被保险人任XX在家中离奇死亡,死因不明。该过程符合投保人短期多家异常投保,保险金额特别巨大,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接近的涉嫌保险诈骗行为之特征。
2、中国人寿保险隆林支公司称:2009年5月6日,欧阳XX到被告处咨询涉案保单最多能买多少份及条款内容等问题后,称其爱人任XX要办理保险,中国人寿告知原告涉案保单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必须经任XX亲笔签名同意认可保险金额才有效。欧阳XX称任XX不在,要求中国人寿业务员帮其在涉案保单上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后,由其拿保单去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任XX签名。中国人寿业务员便填写保单,提出拿保单与其一起去找任XX签名,但原告以任XX不在家,业务员跟去了也没用为由,坚持自己拿保单回去等任XX回家签名后再交回,之后原告押170元给被告拿走涉案保单。次日,欧阳XX将签有“任XX”名字的涉案保单2、3、4联交回中国人寿
3、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理赔调查,原告和大其七岁的任XX于200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原告有外遇,2003年始俩人夫妻感情破裂,任XX死亡前三年两人开始闹离婚,原告还经常殴打任红霞,任XX多次打电话向其姐任丽霞、任彩霞求救,其姐每次前往求助发现任红霞被打得很重。2009年6月8日,原告一家三口在从老家回县城的路上,原告突然停车下车,故意不拉手刹,留任XX及儿子在车上,由车子自行下滑,以图制造意外事故。同年6月16日晚,任XX在家中离奇死亡后,原告拒绝尸检,有谋害任XX的重大嫌疑
判决
法院认为:
1、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且核发了保单,该行为明确表明了其承认合同成立,因被保险人签名为任红霞,故不管是欧阳XX投保或是任XX投保,表明人寿保险隆林支公司已认可了该投保是任XX本人投保,投保人基于保险公司的行为有足够理由相信该保单已生效。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因不能排除原告涉嫌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其有理由相信,涉案保单上“任XX”的签名,并非任XX签名,应认定涉案保单无效为由作为免责条件,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2、被保险人任XX死亡后,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无证据证明任XX之死属他杀,并已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按《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任XX的死亡符合本案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范围。
3《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对于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未予规定。人寿保险隆林支公司的保险单中虽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该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该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未予规定,且《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九条关于违反出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并未规定由此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以欧阳XX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也未及时报案,致使无法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保险性质无法认定为由作为作为免责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给付原告欧阳XX保险金11万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支公司给付原告欧阳XX、欧阳X保险金60万元;
3、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欧阳XX保险金24万元
4、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欧阳XX保险金40万元
四家保险公司共计赔付保险金135万元。

判决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均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请求。
总结
一起疑案,投保人欧阳XX在事发前大量投保,又介于投保人的家庭情况,从普通人角度来看,此案故意杀人嫌疑骗保的嫌疑的确非常大,保险公司拒赔仿佛也是合情合理。然而嫌疑归嫌疑,感情归感情,法律终究是要看证据的。此案虽然经过立案侦查多年,但终究还是证据不足被撤案,欧阳XX获得了保险公司高达135万的赔款。
此案,的确会让人倒一口冷气,唏嘘不已。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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