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偷、盜、窃、贼”的由来
盜贼,俗称小偷,扒手、三只手,贼骨头,在不同的方言中,还有许多不同的名称。
在古代典籍中,又有窃贼、盗贼、偷儿、梁上君子、妙手空空儿、剪绺、小绺等多种名称。在古代刑律中,习称为窃盗,或只称窃或盗;对于以武力威逼等手段劫夺财物的,则称为强盗。
盗(又写作'盜')、窃、贼和偷等字,在《辞海》、《汉语大辞典》以及按部首编列文字的现代辞书当中,都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穴'、'贝'和'亻'等部首查到。
但是,如果翻查许慎《说文解字》,这部我国最早系统分析字形和考究字源字义的名著,尽管其中也有上述四个部首,却无法从这些部首里查到上述四个字。
'盗、窃'等字都是先秦经传和诸子等著作中的常见字,在许慎之前的西汉和东汉前期更是一种常用字。
《说文解字》又是为解释先秦经典字义而编写的,所收入文字连同重文(异体字)有一万零五百多个字体,学识丰富的许慎,自然不会把'盜、窃'等字迹漏掉了。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今天的部首中查不到'盜、窃'等字呢?
原来《说文解字》中的部首有五百四十个之多,这么多部首,虽然有一些被后世学者认为不全合理,却基本上体现了汉朝人对每一个字的'原始'构形及所赋含义的理解。
'盜、窃'等字其实令划分为有关部首,这就体现了汉代朝及汉代以前,古人创造这些字的用意,从而反映了古人对'盗、窃'等行为及对持这种行为者的一些看法,则又有助于当下我们探索盗、窃的起源。
下面就看看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盗'、'窃'等字的排列和解说。
'盗',列在'次'部,写作'鹽',解说是'私利物也,从次,欲皿者。'
'次'的意思是'慕欲口液',也就是贪慕得流口水,是'羡'字的'简化','皿',是盛食物的器皿。
'私利'器皿中的物,不能自制,私下里取走,占为己有,就是'盗',即盗窃行为及盗窃者。
这从一些先秦典籍中对'盗'字的解说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如《左传.文公十年》就有'窃贿(财物)为盗'的记录,同书僖公二十四年还有'窃人之财,犹谓之盗'的文字记载。
《荀子.修身》说道:'窃货曰盗'。这都表明,'盗'本来是指偷窃财物的行为。
后来,又有偷窃财物的行为,意指有这种行为的一种人,如'郑国多盗','季康子问盗'都是指偷窃者。
这样看来,'盗'这个字,和今天所说的'偷窃','小偷'、'窃賊'的本意是相同的。
'窃',《说文解字》列在'米'部,写作'竊'。盗自中出曰窃,从穴,从米'离'和'廿'都是声符。
一个'穴'字,盗自中出'形象化'米'则代表所窃的财物,含义明确。这又会使我们想起古人常说的'穿窬之盗',就是指钻壁洞、翻越墙头的一种窃盗。
从'盗自中出曰窃'的解说中可以得出结论,'窃与盗'的本义是相通的。'窃'也是'盗',所以就渐渐产生了'盗窃'这个和'盗'、'窃'同义的双音节一词。
不过,古人只把'窃'作为动词使用,而不作名词使用。另外,'盜'是贪欲'皿'中之物而私取,'窃'是从'穴'中取'米',又可使我们悟出,早期的盗或窃,是以偷窃食物为主要目标。
'贼'字,在今天常被用作小偷、窃贼的同义词。在古代则不是。《说文解字》是把'贼'列在'戈'部,解释是'败也,从戈则声'。这里的'败'是毁坏、残害的意思。
'戈'是矛、戟之类的武器。'从戈',说明'贼'是一种使用武器的暴力伤人行为。
《尚书.舜典》'寇贼奸宄'中的'贼',《孔传》解释说:'杀人曰贼。'
蔡沈《尚书集注》也作了同样的解说。
由此看来,古人所说的'贼',和今天所常用的与小偷同义的'贼'是完全不同的。
和'贼'相关的,是一个'寇'字,《说文解字》列在'支'部,解释是'暴也,从攴从完'。
'完','即完聚',就是修缮堡垒,聚集人群,准备发动攻击,是一种非正义的群体武力行为。今天经常讲的'贼寇'或×寇',仍然有这个意思。
'偷'字,《说文解字》中没有收入,而只有一个列在'女'部的'媮',解释是'巧黠也,从女俞声'。'巧黠',有浮薄取巧、苟且偷安的意思。
《国语.晋语》讲的'其下媮(偷)以幸',《礼记.表记》中的'君子庄敬,日强;安肆,日偷',都是用的这个字的本义。
大概具有浮薄取巧、苟且偷安品性的人,必然会暗取巧占别人的财物,因而引申出一个和'窃'字含义相同的字。
'偷'字由来。其实,在汉代文献当中,作为'偷窃''偷窃者'含义的'偷'已经出现了。
如'市偷'《淮南子》、'偷长'《汉书》等,可能当时还只是一种方言,并不规范,所以许慎就没有将这些字收进自己的书中。
此外,古人讲到'盜'、'窃',有时也使用'攘'、'剽'、'劫'、'掠'等字眼。
'攘'是指偷窃,如'攘羊'《论语.子路》、'攘鸡'《孟子.滕文公上》等古籍中出现。
'剽'是'以武力胁迫人,而取其物也'《说文解字.刂部》,即武力抢夺。'劫'和'掠'也都是武力抢夺他人财物的意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及其以前所讲的'盗'和'贼',与今天的含义正好相反。
古代的'盗'是指偷窃,'贼'是指伤人害命;今天的'盗'常指'强盗'、'大盗','贼'则是指'小偷'、'窃贼'。这是语言变化的结果。
在古代,汉朝至清朝时期的各种正式法律文字记载中,都有关于'盗贼'的专门条文,实际上包括'盗'(偷窃)和'贼'(伤人取物)两类。
其中的'盗',又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
'窃盗',就是指当下我们所说的'小偷';'窃盗',有独行的,也有成帮结伙的,其特点是不带凶器,以隐蔽狡诈手法偷窃财物,他们行窃时如果伤人,就要按强盗处罚了。
'强盗',是以武力威逼偷窃或夺取财物,成帮结伙、明火执仗地劫夺是强盗,独自持械劫夺也是强盗。
至于占山为王,打出与朝廷对抗的旗号,那又是'谋反'的'盗寇'或'贼寇'了,则不属于'盗贼'的范畴。
不过,在古代'窃盗'与'强盜'的界限,'强盜'与盗寇'、'贼寇'的界限区分不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会因各种原因而转化,如'窃盗'发展为'强盗',再由'强盗'变化为'盗寇',
历代的统治者对他们的划分,也常常不是严格,常把并无明确反抗朝廷目的的'强盜'视为'贼寇'、'盗寇',把'窃盗'升格为'强盜'。
另外,历代法律所附的案例中,乃至一些正式文件中,只用一个'盗'字,究竟是指哪一种盗,实难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