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期 |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之质量鉴定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一般有五个方面因素:人、材、机、设计、环境;而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体则包括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设计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现实中这些因素及主体的行为亦往往相互交织,如工程沉降其成因就有可能是:不可预见地质灾害、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材料、使用,而要分析具体原因,就需要进行地质情况、建筑场地处理情况、房屋设计情况、房屋基础和回填土施工、变形监测等方面逐项检测和分析判断工作,相关工作复杂疑难,只有通过优质高效的工程质量鉴定工作才能找出真正的质量问题原因,也是公平归责前提。”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之质量鉴定

#正文#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概念及类别

1、概念: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即依照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评定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则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无法参与施工过程,主要依据事后检测方法(除非无法事后检验,则只能依据施工验收资料)。实质中,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往往通不过质量司法鉴定,因为前者允许一定比例的不合格项,后者却单独针对可能的不合格项进行鉴定。

2、常见类型: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类司法鉴定包括:

(1)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建成、在建)

(2)建设工程灾损鉴定(在建工程对周边环境、已建成工程的影响,不是纯技术问题还包括政策及工程管理,较为复杂)

(3)建设工程其他专项质量鉴定:具体包括建(构)筑物渗漏鉴定、建筑日照间距鉴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鉴定、建筑材料鉴定,工程设计工作量和质量鉴定、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装修工程质量鉴定、绿化工程质量鉴定,市政工程质量鉴定、工业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鉴定、水利工程质量鉴定、交通工程质量鉴定、铁路工程质量鉴定、信息产业工程质量鉴定、民航工程质量鉴定、石化工程质量鉴定等。

相近鉴定的区别及联系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1)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与质量检测的区别与联系:检测主要限于材料或结构的测量数据,而鉴定则要在检测的基础上给出可靠性结论;质量检测是是质量鉴定的重要手段,为获得质量鉴定结论,除了检测外,还需要结合设计图纸复核、实物外观检查、内页资料查验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2)质量鉴定机构可否转委托质量检测机构的问题,根据司法部《鉴定程序规范》5.1独立鉴定原则,质量鉴定机构无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检测工作,其自身应具备检测条件及能力,并独立完成包括检测在内的鉴定工作。

2、 建设工程修复方案出具及修复费用鉴定

(1)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解决与修复一般应分三个阶段解决,分别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修复方案的出具或鉴定、修复费用鉴定

(2)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于原设计单位对工程最为熟悉,修复方案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但如果质量问题有设计因素,原设计单位就成了利害关系人,不宜也不应成为修复方案、修复费用的鉴定人,因为他存在过度修复以掩盖其过失的动机及可能,另根据《建筑法》第49条的规定,涉及承重结构的修复方案则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

(3)对于主体结构未封顶的项目,应先行进行“危房鉴定”,若结论为安全则可继续主张工程款;若结论为需要加固修复,则应先行进行“修复方案鉴定”、“修复费用鉴定”这两个鉴定。

3、建设工程可靠性鉴定

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可靠性鉴定注重安全现状及下一目标使用期的安全使用,因此应适用鉴定当时的国家标准,而司法鉴定目的在于找出当时行为失误与否,因此应适用勘察设计施工当时的国家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资质

1、要求:质量鉴定资质是有关质量评定的资格,具体可核实质量鉴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质量评定的能力及条件,如是否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拥有相关仪器、设备、实验室以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执业资质,如岩土工程师。如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5.15“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2、实务:基于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住建部门均有一批认可的外部质量鉴定机构,法院一般在参考住建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考察鉴定机构的质量评定能力后,圈定一批入围法院名册的质量鉴定机构。

3、与相近资质的区别:

(1)质量鉴定资质不同于修复方案出具的资格,修复鉴定的出具需要有设计能力,如需要有结构工程师;

(2)质量鉴定资质不同于检测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测资质仅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现场检测数据、实测记录、取样记录;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联系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检验资料、材料进场复验报告、质量事故及纠纷报告等资料;

4、国家标准、规范;如《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如对“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合理使用寿命认定依据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标准、规范不仅提供给我们质量标准,也提供给我们相关检测规程,如:

(1)案件一涉及对“抹灰砂浆”检测,但根据《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J/220-2010)这一技术标准,“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在灰层施工完成后28天进行”,因涉案工程已交付超过两年,随着时间推移及日常使用,无法鉴定当初强度。

(2)案件二涉及对“混凝土强度”检测,根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芯样应随机抽取”,据此由申请鉴定人共同确定的芯样不具备这一要求,不可作为检测对象,由此生成的鉴定报告不具有公正性及信服力。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方案

工程质量鉴定目的在于查清核实鉴定对象的基本事实,质量问题可能由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引起,因此理论上鉴定方案需要作如下检查:

1、地质勘察报告的检查;

2、设计图复核;

3、对影响安全性能施工质量检查、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砌体强度、钢筋检测、构件截面复核);

4、材料质量调查;

5、工程变更与管理信息调查。

实务中往往并不会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机构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现状、资料完整及可信性、委托鉴定目的,决定重点质量检查对象及质量鉴定检测方案;其中现场检测并非所有质量鉴定中的必要手段,且会对建筑物造成一定损害。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器材

1、根据《计量法》第9条“关于计量器具应强制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7条“关于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条件”;鉴定仪器、设备不仅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而且应具有年度检测合格证明,超过检定周期则不可作为合法计量器具;

2、注意其使用说明书,其中可能涉及其允许偏差度等与鉴定检测相关的内容。比如X激光测量仪,其误差在20毫米,如鉴定机构将其作为鉴定器材并得到钢筋直径在5毫米这一结论就明显可以就此推翻;再比如鉴定报告显示用卷尺量出的墙体开裂在6.11厘米,而卷尺上并无0.11厘米这一刻度,也可依此质疑鉴定器材及方法的可信性;

3、检测设备器材使用前应“校准”。

 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1、如已经查出并可以明确质量问题的原因,可在鉴定意见中明确得出相应结论,此为断定性的鉴定意见。

2、如无法查清相互作用机理、分清各自责任,可采用排除法,即排除不违反规范的勘察、设计等行为,留下的即为致害因素,此为推定性的鉴定意见。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成因复杂,且囿于各种条件所限,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存在不少困难及障碍,但我们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上对此类问题多些深入的认识,会更有助于在实务中借助质量鉴定这一“科学证据”尽量还原客观事实,更好维护相关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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