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广告宣传费的分摊
由于母子公司经营的业务基本相同,因此在作广告宣传时,常常是两双方一起在策划设计,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箱等媒介进行宣传;也会组织一些宣传活动。比如,新产品上市新闻发布会,企业活动周等等。活动中,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宣传册;也会对一些活动冠名。比如,体育赛事等。 在支付费用时,由母公司统一支付,当然了,发票也是统一开给母公司,但广告宣传费毕竟是为了各个公司的经营而支出的,如果全部由母公司承担,对母公司不公平。如果广告宣传费用要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就涉及到税法上允许不允许分摊?如果允许分摊,那么又如何分摊的诸多问题?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宣传费用允许不允许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规定,广告宣传费可以在母子公司之间进行分摊,但前提条件是,母子公司之间应该有广告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如果没有分摊协议,则不能进行分摊。
第二个问题广告宣传费在各个公司之间如何分摊?
在搞清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企业年销售收入的15%。当年扣不完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搞清楚了扣除的比例后,下面我们接着看母子公司之间如何进行广告宣传费的分摊。
按43号公告的规定,母公司可以将广告宣传费全部在自己公司扣除,但不能超过扣除的比例限额。也可以将在允许扣除限额内的广告宣传费部分或全部的交由子公司扣除,并且这部分的扣除额,不占子公司扣除限额。
举个例子:甲乙两个公司为母子公司。甲公司的年销售额为100万,乙公司的年销售额为200万。按规定,甲公司可以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00万×15%=15万。甲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20万;乙公司可以扣除广告宣传费为200万×15%=30万。乙公司实际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为40万。
根据分摊协议,甲公司将百分之50%的广告宣传费归集到乙公司扣除。那么甲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15-(15×50%)=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20(实际发生)-15(可扣除的)=5万元,应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乙公司可扣除的广告宣传费为30+7.5=37.5万。超出扣除限额之外广宣费=40(实际发生)-30(可扣除的)=10万元。
当然了,按43号公告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的成本分摊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如果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上述两个原则的规定,则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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