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支付了赔偿款,可否要求返还多支付的部分以及相应利息?

赵某驾驶面包车与武某驾驶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武某所驾车辆受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作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确认书》,确认赵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赵某和武某协商赔偿事宜,经他人估算,包括车门换新等修复费用需25000元。赵某随即向武某银行卡转账25000元。

之后,武某车辆承保单位保险公司作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武某车辆损失金额为12000元。赵某得知武某车辆实际损失金额为12000元后,要求武某返还多支付的13000元,武某拒不返还。

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返还13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赵某多赔偿的这13000元,武某要不要返还呢?

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源自公平原则,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其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一旦出现,取得利益的这一方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所以说武某有义务返还这13000元的不当利益。

那赵某索要的利息是不是合理合法呢?

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取决于受益人主观心理状态。当受益人为善意时,其返还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其不但要返还其所获得的利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善意和恶意的区分一般是指受益人在获得利益时是否知道其所获得利益来源的不合法性。受益人不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善意,受益人知道其获得利益不合法,即为恶意。本案中,武某收取赵某的25000元赔偿,并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故武某为善意取得,其返还的范围应当以现存利益为限。

另外,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原物所生的孳息”是指原物已经取得的收益,不应包括可期待利益。在本案中,武某占有13000元,并未实际取得年利率6%的利息,故年利率6%的利息并非13000元所产生的孳息。所以,要求武某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武某返还不当利益13000元,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是根据实际的案件性质来判断是不是构成不当得利的,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并不是多支付了赔偿款就一定可以要求返还。尤其是如果双方就相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后,即使支付了比实际损失还多的费用,也不能要求返还。因此,在发生相关法律问题后,一定要找律师多了解,而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就贸然支付相应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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