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奸导致偷情人死亡,捉奸人要不要赔钱?

王某与情人孙某相约某酒店,不料却被孙某丈夫张某跟踪,在确定两人入住了酒店后,张某召集亲友,并通过手机铃声确定妻子所在的房间,几个人轮流踢门,将房门踢开后,只发现妻子一人在卫生间内,房间内没有王某的身影。四处寻找,这才知道王某已经坠楼身亡。

事发后,王某妻子将事发酒店、孙某和孙某丈夫等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0余万元。

王某妻子想要索要赔偿,是需要向对王某的坠楼身亡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来进行索要的,那被告这些人,谁对王某的死有责任呢?

一、孙某丈夫张某和张某亲友

王某的妻子认为,王某坠楼身亡,与张某等暴力踢门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果没有张某踢门的行为,也不会有王某坠楼的后果。

但是事实上,张某等人与王某并没有直接接触过。踢门的行为不一定使王某的生命受到威胁,王某听到踢门声,完全可以选择开门质问,或者直接报警,也可以向酒店投诉。王某死亡的正原因是不想让人知道自己在房间内,而选择从窗户离开,进而导致的坠楼身亡。

二、偷情人孙某

孙某和王某两人的开房,虽然属于背叛婚姻的不道德行为,但其也不是导致杜某坠楼的必然原因。孙某的行为并不能对王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进入酒店房间是王某完全自愿的行为。因此,孙某的行为与王某坠楼同样没有因果关系。

三、事发酒店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他人,包括消费者,也包括进入公共场所的其他人。

虽然房间登记的姓名为孙某,而且两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酒店仍然对于王某有着安全保障的义务。

经勘查,涉事酒店的窗户的高度和尺寸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的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张某、孙某等人赔偿的要求,以酒店窗台高度设置不符合规定,没有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判定当事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计四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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