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万能章”当休矣

欣闻今天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无犯罪记录证明等20项证明不应由社区出具。意见提出,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想起了自己两年前写得一篇文章,感慨颇多。

社区“万能章”当休矣
 2018年5月15日
前两天碰到一个大爷,是一名退休高校职工,来居委会办证明,证明事由是“证明他的父亲只有他一个儿子”。
我接待了他,心想这个还不简单?找派出所户籍科开证明不就好了?咋还跑到居委会来?我问他,办这个是干啥用,他说是为了继承刚去世父亲的房产,公证处让他开证明,证明他是他父亲唯一的子女。我说那你应该找派出所开证明啊,咋跑到居委会开了?他说是派出所让他来居委会开证明的。我又赶忙说,这个我要怎么证明呢?派出所都证明不了的东西,我们居委会咋搞?那大爷显然是有点不耐烦地说道:“就这事,我来回跑好几趟了,他娘的公证处收钱不办事,让我来回跑,我爹就我一个儿子,亲戚朋友都知道的事,咋就开不了证明呢?”我见他情绪激动,赶忙抚慰他,说我这几天去他的小区调查一下再给他答复,他忿忿地走了。
边上的大姐见我这样,连忙对我说,这事你可别管啊,这种证明开不得,你姐我可是见多了。某某小区的谁就是开了这么一项独生子女证明,公证处还给居委会打电话录音,表示这是证据。结果没想到过了一段时间,竟然当事人的一个弟弟从国外回来了,要争遗产。公证处把录音拿出来,把锅全推给了居委会,搞得那个当事人弟弟把居委会告上了法院。从此,这类证明我们都是能推则推,吃力不讨好,关键咱根本没有调查手段啊。
我听后猛然一惊,竟还有这种情况!我真是感慨自己还是见识的太少!但既然答应了那位大爷,硬着头皮也得上,第二天我就和几个不情愿的大姐去他的小区摸排了解半天情况,还跟他们学校的有关领导沟通,基本确定他是独生子女(当然也不排除存在其他地方有兄弟姐妹的可能)。我答应了那位大爷,事实也的确大概率如此,我没有逃避责任,给大爷出具了证明,并让他签下保证书,确保如果事实不真,后果由他自负。大爷痛快地签下了保证书,说可算是办好了,谢谢你小伙子。
其实我一直到现在都不明白这事让居委会开证明的合法性在哪里。其实我也是冒着极大风险作了这事,但是我也是的确不想让大爷在再奔波劳累了。我心里不住地安慰自己,真要被告上法院了,我也得去,做了就该担当。我不断地反思这件事背后反映的是什么样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社区万能章”现象能够存在?
我们居委会即战力也就五六个人,一方面得沟通处置扬尘、噪音,一方面得处理各种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一方面还得出具各种“奇葩证明”……社区组织的行政负担日益加重,而权责不匹配的现象更是让社区干部夹缝中求生存。出于对当事人的理解和同情,我们尽可能地给各种奇葩证明“开绿灯”,虽然也冒着一定被反咬的危险,但也只能认了。这也不能怨群众,得怨那些奇葩的索证单位啊,简单粗暴地让群众提供各种证明,自己又不愿意担当,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了最没有权力的居委会身上。万一证明事项出了问题,那一个个居委会公章就成了一面面“挡箭牌”,真要那样,真的是让居委会干部流汗又流泪了。
衷心希望国家能够在顶层设计上予以规范,一方面是针对当事人的,如果是恶意虚假承诺的,一经证实,立马纳入征信系统,强化震慑。一方面是针对索证单位的,要明确哪些确需保留证明的事项清单,砍掉“奇葩证明”,切实强化服务意识,谁家的孩子谁领回去,多点担当,不要把担风险的事都往外推。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实没法证明的事项,要进行依法依规及时清理,不要让各方都“老大难”的证明事项推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难”。
虽然只是一个初步构想,还需细化,但我想国家应该肯定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了。希望尽快出台制度,让社区“万能章”不要再那么“万能”了。

下乡进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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